今天(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執行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明確,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錯誤採取財產調查、錯誤處置財產、錯誤分配財產等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解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過程中,錯誤採取財產調查、控制、處置、交付、分配等執行措施或者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受害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賠償的,適用本解釋。
《解釋》用列舉的方式列舉了11種錯誤執行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人民法院存在這11種錯誤執行行為並造成損害,申請國家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這些錯誤執行行為主要包括,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和範圍執行的;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故意拖延執行、不執行,或者應當依法恢復執行而不恢復的;以及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或者違法將案件執行款物交付給其他當事人、案外人的;違法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