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4月29日表決通過《反食品浪費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反食品浪費法》規定,公務活動用餐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商家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最高罰1萬;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最高罰5萬等。(相關報道見A7版)
“一粥一飯,當思來之不易;半絲半縷,恆念物力維艱”。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但隨着物質條件的顯著改善,也滋生了一些鋪張浪費現象。浪費不僅消耗社會資源,有悖傳統美德,而且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還觸及糧食安全這個重大問題。去年中央再次發出“厲行節約”的號召,要求制止餐飲浪費行為,就是要在全社會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
然而,由於“好客”的文化傳統,加之餐飲活動被打上個體行為的烙印,遏制餐飲浪費基本上依靠道德約束。無論是倡導的方式或軟性的規範,力度都稍顯不足。為共同遏制餐飲浪費,需要給“舌尖上的浪費”建章立制,實現法規與道德聯手。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制定《反食品浪費法》,將近年來我國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明確各相關主體的責任,有利於建立長效機制,發揮法律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為全社會確立餐飲消費、日常食品消費的基本行為準則。反食品浪費納入法治軌道,不僅彰顯了我國對治理食品浪費亂象的嚴肅態度,也更有力地保障了糧食安全。
守護糧食安全必須動真格,對“舌尖上的浪費”必須零容忍。《反食品浪費法》不僅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行為作出規範,對製作發佈傳播暴飲暴食視頻節目者,也給予了最高罰10萬的嚴厲處罰。此外,還通過獎勵“光盤行動”引導那些習慣於“大手大腳”點菜的消費者,並允許餐飲服務者對造成明顯浪費的消費者收取處理廚餘垃圾的相應費用。
反食品浪費立法通過之後,今後還能愉快地“下館子”嗎?這樣的擔憂其實沒有必要。制定《反食品浪費法》的總體思路是通過專項立法和糧食安全保障法等相關立法相結合的辦法,統籌推進制止餐飲浪費的制度建設,其目的在於杜絕浪費而不是限制消費。只要不“丟棄”,就不會納入“浪費”的範疇,自然不用擔心受到法律的制裁。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弘揚傳統美德,保障糧食安全,防止食品浪費從此有法可依。這部“立規矩、明責任、興風尚”的法律,被認為兼顧了法律的“硬”與風俗之“軟”,將對食品浪費這一社會頑疾,提供有效的法律約束。
“誰知盤中餐,粒粒皆辛苦”。按需點餐,科學用餐,反對各種浪費食品的行為,對“舌尖上的浪費”堅決説不,每個人都應該做愛惜糧食、節約食品的踐行者。(胡欣紅)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