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發佈量刑程序新意見,進一步完善量刑程序和量刑建議,增強量刑透明度。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修訂後的《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從11月6日起施行。
“兩高三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意見》明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
澎湃新聞注意到,《意見》在原試行意見的基礎上,增加了10條規定,並對相關條文作了修改,全文共28條。
《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庭審量刑程序的相對獨立性,進一步明確了適用不同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庭審量刑程序。二是進一步規範量刑建議,進一步明確了提出量刑建議的條件,量刑建議的內容、方式以及量刑建議的調整等內容。三是進一步明確量刑事實的調查取證以及量刑事實的調查核實,確保定罪量刑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四是進一步明確被告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讓被告人、被害人蔘與到量刑當中來。五是進一步強化量刑説理,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意見》分別對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認罪和不認罪案件的庭審量刑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後,一般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確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願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後,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量刑進行,不再區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對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案件,在確認被告人瞭解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自願認罪且知悉認罪的法律後果後,法庭審理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可以適當簡化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
對於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別進行;在法庭調查階段,應當在查明定罪事實的基礎上,查明有關量刑事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出示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當庭發表質證意見;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在定罪辯論結束後,審判人員告知控辯雙方可以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者意見,並説明依據和理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蔘加量刑問題的調查的,不影響作無罪辯解或者辯護。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還就提出量刑建議的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量刑建議包括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主刑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刑期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可以提出確定的數額。對常見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量刑指導意見提出量刑建議。對新類型、不常見犯罪案件,可以參照相關量刑規範提出量刑建議。提出量刑建議,應當説明理由和依據。
此外,《意見》就依法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提出量刑意見等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一,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其二,申請調取量刑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收集的量刑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依法調取;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調取的,應當説明理由。其三,發表量刑意見。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見,並説明理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是否對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和從業禁止提出意見,並説明理由。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