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發現,部分單位簽訂的經濟事項合同條款沒有得到有效履行,財政資金效益未能有效發揮。一是合同內容不完整、缺少基本要素,如合同履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要素事項不明確;二是合同約束力不強,隨意變更合同內容,隨意簽訂補充協議;三是合同執行不嚴,不按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條款不能完全執行或有選擇執行,合同約束力打折扣,導致財政資金損失浪費等問題。
審計建議:一是嚴格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合同,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二是加強合同管理和跟蹤執行,強化對合同約定事項執行情況的監管考核,確保合同有效執行,維護自身權益。三是強化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業務水平,保證合同的簽訂質量,從而避免因合同疏漏造成的經濟損失。
【來源:市審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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