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需謹慎!


【案例】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需謹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該條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常常被用人單位濫用或者誤用,而導致勞動爭議的產生。一旦勞動者申請仲裁,用人單位面臨敗訴的風險是很高的,原因就是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內容等方面存在瑕疵或者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需謹慎!

王某於2011年11月入職某裝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從事火車裝車工,雙方於2017年4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7月31日,王某收到某裝卸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由於你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調度,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決定於2020年7月31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后王某申請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庭審中,雙方對簽訂的勞動合同無異議,某公司為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提供了王某多名同事簽字的證言一份,證明王某工作期間不服從管理,不聽從工作安排,並將柴油惡意傾倒,造成險情。除此之外,未提供其他證據。最終,仲裁委認定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應當支付王某賠償金。

以案説法

本案中,雖然雙方勞動合同中規章制度一款中明確約定了“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甲方管理調度的”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但某公司未能提供製定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的證據,也沒有明確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王某是“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甲方管理調度”。因此,仲裁委認定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

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如何依據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呢?

具體來説,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

1. 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規章制度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譬如規定試用期沒有工資、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未滿三年不能生育等內容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同時規章制度的內容還應當具備合理性,應當符合社會的普遍認知。

2.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經過民主程序,聽取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並向全體職工公示。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務必要保留相關證據,比如會議紀要,與會者簽到表等。

3. 規章制度要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可以通過簽收員工手冊、勞動合同約定、學習培訓、考試等能夠留痕的方式。

4. 要舉證證明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並且違反規章制度要達到“嚴重”程度。

5. 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6. 要將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送達給勞動者。可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並注意保留證據。

日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供稿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日照人社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19 字。

轉載請註明: 【案例】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需謹慎!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