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金融監管幹部姜麗明辭職去恆大被開除黨籍,被批系“逃逸式辭職”和政商“旋轉門”的典型

由 問成風 發佈於 綜合

極目新聞記者 李曼英


曾是金融監管幹部的姜麗明,卻突然辭職,去了恆大集團任職。但即便她已辭職多年,仍然被查,並被中紀委通報為“逃逸式辭職”和政商“旋轉門”的典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黑龍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和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監委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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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姜麗明嚴重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偽造證據,轉移、隱匿違紀違法所得,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姜麗明在擔任金融監管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期間,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利用監管權力和職務影響力大肆插手干預農金機構審批設立和經營管理,接受鉅額利益輸送;為逃避紀法懲處,處心積慮謀劃離職,離職後繼續利用原職務影響謀取私利,是“逃逸式辭職”和政商“旋轉門”的典型。姜麗明的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姜麗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經佳木斯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姜麗明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極目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姜麗明早年在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了8年多,先後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信貸管理司、銀行監管一司幹部、副處長、處長。2003年9月,姜麗明調任原中國銀監會工作,先後任職銀行監管一部中國建設銀行監管處處長、湖北銀監局副局長,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副主任、主任,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2016年11月,54歲的姜麗明從原中國銀監會辭去公職,結束了32年的金融工作。辭職不久,姜麗明赴房地產企業恆大集團出任監事長一職,並於2017年12月起擔任恆大副總裁。2022年4月2日,姜麗明被查時,她已辭職5年多。

在姜麗明被查之前,2021年10月,中央第四巡視組進駐中國銀保監會,開展為期2個月左右的巡視。2022年9月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中國銀保監會委員會發布關於十九屆中央第八輪巡視整改進展情況的通報。上述通報披露了原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落馬原因。通報提到,加強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廉潔風險防控,嚴肅查處原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姜麗明“靠監管吃監管”問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黑龍江省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