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直播帶貨起糾紛,昔日戀人對簿公堂,蘭山法官這樣斷案

由 漆雕佁 發佈於 綜合

近年來,隨着短視頻的日益火爆,通過快手、抖音等短視頻進行網絡直播帶貨成為熱潮,但背後也隱藏着一些法律問題和矛盾糾紛。近日,蘭山法院審結了一起關於快手用户直播帶貨賬號引發的矛盾糾紛案件。

2019初,王青青與李強強相識,並很快成為戀人。後,二人一起從事服裝營銷工作,為更快打開市場局面,決定進行網絡直播賣貨。王青青用居民身份證註冊了快手賬號“bbXXXX”,並進行了實名認證,不過,相關信息登記的是李強強所經營商店的工商登記信息。

該快手號在使用期間,李強強多次使用,王青青亦多次在該快手號進行網絡直播,銷售大量商品的同時,也引來了大量粉絲的關注。李強強表述,快手小店日銷量平均100件,每日盈利400元。

2020年初,王青青、李強強二人分手,昔日甜蜜的戀人變成陌路人。5月,在李強強不知情的情況下,王青青更改了快手賬號“bbXXXX”密碼。李強強無法登陸使用該快手號,多次討要密碼,因王青青不予告知,遂訴至蘭山法院。

原告李強強主張爭議快手號系借用了被告王青青的身份證註冊,要求被告歸還爭議快手號的所有權及經營權。被告王青青主張該快手賬號系其本人依法註冊,登記人和使用人均是自己,與李強強無任何關係。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快手《用户服務協議》的規定,快手用户需完成實名認證,按照註冊頁面提示填寫信息、閲讀並同意快手《用户服務協議》且完成全部註冊程序後,用户可獲得快手平台賬户,個人有效身份信息須與註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本案快手賬號“bbXXXX”系被告王青青利用其身份證進行實名認證後註冊所得,故王青青對該賬號擁有使用權。

原告李強強主張借用被告王青青身份證註冊快手賬號,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故原告證據不足,對原告主張被告借用快手賬號使用的事實,法院不予認定。

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原告賬號為“bbXXXX”快手號的所有權及經營權、協助原告在快手平台辦理賬號密碼的更改等相關工作,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存在按照約定返回原告訴爭快手賬號的事實及義務。根據相關方法律規定,駁回原告李強強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隨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湧現出了快手、抖音等多種網絡平台,為商品流通及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效益。這些網絡產品已不是單純的娛樂軟件,具有商業價值屬性,具有準物權性質,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另外,網絡直播平台需遵守《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關於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規定》《關於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直播活動的規定。根據要求,平台要進行備案及許可、對主播進行實名制認證、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制度、履行內容日誌信息留存要求、注重隱私保護、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及黑名單管理制度等。

入住直播平台的商家,應當依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履行在直播活動中做出的承諾,依法提供退換貨保障等售後服務。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蘭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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