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埋單”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合理合法

政府“埋單”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合理合法

萬周

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林某在公園廣場晨練時,不幸被野豬撞傷。經醫院診斷,林某左恥骨骨折、重度骨質疏鬆、頭部外傷等。後林某訴至法院,要求經濟補償,法院最終判決當地政府向林某支付補償款2.3萬元。

保護野生動物是中國的基本生態國策,包括野豬在內的不少“三有”野生動物(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動物)依法受到保護,中國《刑法》設置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在刑罰威懾下,面對野生動物損毀財產或傷人的無奈,人們一般不會對肇事的野生動物採取打擊行為,由此也引發瞭如何合理補償受損者的問題,而政府能否對此有所擔當,就成了關鍵。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依法判決當地政府向被野豬撞傷的林某支付補償款2.3萬元,契合公平正義原則,讓政府“埋單”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在法理邏輯上,公民個體依法不對損害自己的野生動物採取非法措施,是主動替政府分擔了保護野生動物部分法定義務的體現。根據權利義務對等的法治原則,公民個體為負有保護野生動物主體責任的政府分擔了部分法定義務而致利益受損,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否則,就有悖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並由此產生“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卻由公民個體埋單”的不良後果。因此,政府理當遵循公平正義原則,在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方面承擔合理責任。

關於政府應對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承擔“埋單”責任,《野生動物保護法》第19條明確規定,因保護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現實中,不少地方政府在處理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問題時,還多停留在象徵性補償的層面,既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對受損者有失公平。司法作為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有必要對政府合理“埋單”野生動物損害補償作出示範性的引領。

近年來,隨着生態環境的逐步改善,野生動物損毀財物或傷人的事件逐漸多發,客觀上對政府如何合理“埋單”野生動物損害補償提出了挑戰。司法實踐中,因政府對野生動物肇事後對受損者補償不及時或不盡合理而引發的糾紛並不鮮見,這不僅透支了政府公信力,也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對此,司法應通過典型個案的處理,督促政府把合理“埋單”損害補償作為依法行政的自覺行動。

當然,政府承擔野生動物損害補償責任,並不是無限的。尤其是在公共財政支付壓力巨大的情形下,由政府全額“埋單”野生動物損害補償,並不現實。這就要求政府在遵循公平正義的法治原則下,通過引入第三方力量,比如建立由政府主導的野生動物公眾責任保險制度等方式,妥善處理野生動物損害補償問題,主動在依法保護野生動物和合理補償受損者之間找準平衡點。

公平正義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目標。對於一個致力為保護野生動物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政府來説,堅持公平正義至上,讓遭受野生動物損害的羣眾享有合理補償,是一個法治政府的應盡職責。期待各級政府在司法裁判的示範引領下,把合理“埋單”野生動物損害補償作為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努力讓羣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法治關懷。

漫畫/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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