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貪污未遂局長”出獄後邊收廢鐵邊喊冤,最高法指令再審遭基層法院中止審理

由 烏雅竹雨 發佈於 綜合

  8月12日,河南漯河的於法傑再次來到郾城區人民法院,詢問法官:刑事裁定書上的“不能抗拒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他得到的答覆依舊是:沒法解釋。

  這份裁定書源於21年前的一起案件。

  2004年7月,於法傑在漯河市源匯區財政局局長位上落馬。漯河市兩級法院判決,於法傑在擔任鄉長時貪污公款15萬元未遂。

  服刑三年四個月出獄後的於法傑一邊收廢鐵一邊申訴。他始終堅持自己的觀點:2000年,鄉財政自收自支,財務管理不規範。鄉財務人員為了給職工發工資,找其領取公款15萬元,並打了借條,目的是為了留下對賬憑證。兩級法院卻認為“借條意味着他可以主張債權,有把公款變私款的主觀故意”,這是有罪推定。

  申訴11年後,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於法傑犯貪污罪證據不充分。接着,河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9年11月,該案在郾城區法院開庭重審。8個月後,該院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為由中止審理。

  於法傑對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懇請,再懇請,郾城區法院別拖了,即便還認定我這個一毛錢沒有貪的人犯貪污罪,我也尊重。”

  ▲8月12日,河南郾城區法院,於法傑希望法院儘快重審自己的貪污案。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從農家娃成長到財政局長,“滿意的公務員”涉貪污案被查

  8月11日,漯河,陰天,室外氣温34℃,悶熱。

  文化路附近,看見記者揮手示意後,30米開外的老於快速跑了過來,額頭上的汗珠順着臉頰往下流。老於腳上的帆布鞋已經褪色,黑中泛着白,邊角處還有補丁;一條長褲短了些,沒遮住起了毛的黑色襪子;汗衫略長,遮住了褲子口袋。

  老於的姓名為於法傑,今年57歲,現在人們喊他老於,之前曾稱呼其為:於幹事、於鄉長、於書記、於局長。

  1983年,20歲的農家子弟於法傑從洛陽市林業學校畢業,分配到家鄉許昌市鄢陵縣一個鄉鎮,任林業幹事;幹了13年,他升任副鄉長;1994年,他從許昌調到了漯河,在幹河陳鄉任副鄉長;1997年,他平調至翟莊鄉任副鄉長;1998年,他升任翟莊鄉鄉長;2001年,他又進了一步,任翟莊鄉黨委書記;當了6個月的鄉黨委書記後,於法傑調任漯河市源匯區財政局局長。

  於法傑説,他被“雙規”之前,仕途一直比較順,沒啥訣竅,就一條:踏實幹活。在獲得過諸多榮譽中,老於最看重的是“漯河市人民滿意的公務員”。

  2004年4月,也就是在被評為“漯河市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一年多後,於法傑落馬。2005年9月,他被漯河市郾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的罪名是貪污罪。

  從此,於法傑的人生髮生翻天覆地的轉變,先後經歷了監獄服刑、刑滿釋放、一邊收廢鐵一邊申訴、迎來最高法“證據不充分”再審決定書、拿到省高院“證據不足”裁定書、收到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裁定書。

  ▲2018年5月,最高法下達再審決定書,於法傑貪污未遂案證據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再審。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檢方指控三項犯罪事實,法院認定兩項證據不足

  於法傑落馬源於當鄉長時的一筆資金。

  2005年9月30日,漯河市郾城區檢察院以郾檢刑更訴(2005)45號起訴書指控於法傑三項犯罪事實。訴字之前有個“更”字,是檢察院在庭審過程中,兩次以補充偵查為由,申請延期審理。

  起訴書稱,2000年1月31日,任鄉長的於法傑從擅自保管的70萬元佔地補償款中支取20萬元,在沒有告知任何人此款為佔地補償款的情況下,於2000年1月31日、2月2日分5次將其中的19萬元借給翟莊鄉機關財務,並要求機關財務會計、出納給其出具個人借款的借據。

  2000年2月1日,任鄉長的於法傑以支付龍塘村工作經費的名義,從70萬元佔地補償款中中,分兩次支取共計10萬元,據為己有。

  2000年8月29日,任鄉長的於法傑以向謝鐵毛支付修路款的名義,從70萬元佔地補償款中中支取7萬餘元,將其中的5萬元據為己有。

  檢察院的三項犯罪事實的指控,法院只認定了“不到一項”。

  郾城區(2005)郾刑初字第57號判決書載明,於法傑被控的第二項和第三項犯罪事實證據不足。

  最有爭議的是第一項款項,法院認定19萬元中的4萬元指控貪污欠妥,且於法無據;於法傑以個人名義將保管的公款借給鄉財務,財務人員向於法傑出具4張借條,並在鄉財務賬上顯示為個人借款,證明該15萬元借條系鄉政府借於法傑的款項,鄉財務會計曾讓於法傑完善手續並説明該款的性質,但直到於法傑調出該鄉,財務賬上仍顯示繫於法傑個人款項。該借條作為債權憑證由於法傑非法持有,於法傑具有實現佔有該債權的行為,佔有該債權是達到非法佔有的目而採取的一種手段,既已經實現了其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款的主觀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上證人證言、控辯雙方均認同,因鄉財政不足,賬上沒錢,這筆涉案的19萬元是用來給職工發工資、績效獎等公務開支。

  ▲鄉財務人員向於法傑借款後,打下欠條。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保管的15萬元公款用於公務開支,被法院判貪污未遂獲刑4年

  從一審至今,於法傑認為自己沒貪污的觀點始終沒變過。

  於法傑稱,他沒有擅自保管,涉案的70萬元存在由其保管的鄉政府的一個對公賬户上,是從漯河市一上市公司通過合法渠道領回,該公司賬目上作了清晰明白的記錄。保管這70萬元,是得到了時任翟莊鄉黨委書記的同意,也是在落實其“便於公務開支”的指示。

  於法傑當庭説,如果他有意貪污被指控第一項中的15萬元公款,為何在收到借條的4年多的時間裏,不利用手中的權力,將借條變現,從鄉政府要回15萬公款呢?貪污具有隱秘性,他為何通過“向鄉政府財務人員打借條”這種“人證物證俱在”的公開方式進行?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出借款人、幣種、借款金額、用途、利息、還款時間、借款時間。但4張借條中均缺失借款利息,還款時間。這些借條是正常的借條嗎?

  於法傑向上遊新聞記者解釋,2000年,區財政和鄉財政是分開的,鄉里給職工發工資及其他公務開支全靠自收自支。基於此,財務管理不如現在規範、嚴謹。鄉財務人員給其打借條,只是證明從其處領到了公款用於公用,“打借條打收據都可以。到時候扎帳審計時,用借條或者收據衝抵,帳是對的即可。説我財務管理不規範我完全同意,説我貪污壓根站不住腳。”

  2005年12月16日,郾城區法院認為,於法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務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於法傑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實現對公款的非法佔有,貪污未得逞,屬貪污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其行為未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應對其減輕處罰。

  郾城區法院判決於法傑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5年。於法傑不服,提出上訴。

  2006年,漯河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郾城區法院定罪部分,撤銷於法傑量刑部分,改判4年。

  ▲於法傑曾任翟莊鄉鄉長和鄉黨委書記,該鄉現已更名為街道。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服刑期間獲減刑,出獄後邊收廢鐵邊申訴

  於法傑説自己不服判決,強忍着委屈積極改造。減刑裁定書顯示,於法傑服刑期間減刑8個月。

  2007年年底,於法傑出獄,開始了漫長的申訴。2009年年底,他收到了漯河市中院駁回申訴通知書,希服判息訴。2013年,他收到了河南省高院駁回申訴通知書,望你息訴服判。

  2013年至2018年,他每年至少4次去北京,向最高法申訴。

  申訴要花錢,沒了公職的於法傑自謀生路幹收起了廢鐵:坐班車去漯河周邊縣市,看哪家工廠有廢鐵賣,就找貨車拖回漯河加工成鐵粉再次售賣。“成塊的廢鐵和粉末狀的鐵粉混在一起,我得把夾雜在裏面的石頭渣挑出來,整完後渾身上下全是黑的,只有眼睛是亮的,就像剛從井下出來的礦工兄弟。回到漯河後,又怕被熟人認出,我每次都要等到天黑才回家。”

  進京申訴為了節省住宿費,他常選擇晚上出發,次日凌晨抵達北京,且很少買卧鋪票。

  於法傑説,他是農村長大的,不怕身體上的累,但他怕心累,心累緣於自卑。出獄以後,他很少與人來往。“我原來的同事中很多人都還在積極工作,有的還在重要崗位上。他們知道我是什麼樣的人,不會嫌棄我。但我沒去找別人敍友情,一來反差太大,我自己受不了;二來貪污犯和別人走得近,是給別人添麻煩。”

  ▲7月17日,郾城法院以“不能抗拒的原因”為由中止審理於法傑一案。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沈度

  最高法指令重審,郾城法院以“不能抗拒原因”中止審理

  申訴15年後,於法傑等到了重審。

  2018年5月29日,最高法下達了(2018)最高法刑申44號再審決定書:原審據以認定被告人於法傑具有非法佔有15萬元土地補償款的故意的證據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最高法的再審決定書改變了河南省高院“望你息訴服判”的決定。

  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8)豫刑再9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一審、二審判決,發回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河南省高院要求郾城區法院重審時,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翟莊鄉財務人員的證言只能證明從於法傑處借錢,但不能證明於法傑系以個人名義出借,亦不能證明錢是公款還是私款,財務人員均是在款項性質未明確的情況下計入“暫借款於法傑”科目,因此,不能據此推定於法傑以個人名義借出公款;第二個問題是,涉案的15萬元均用於了公務支出,於法傑始終未向翟莊鄉主張債權,即使於法傑主張了債權,亦不能排除於法傑在收回債權後繼續作為公款保存或用於公務支出的可能性。因此,原審在具有上述可能性的情況下認定於法傑具有非法佔有15萬元公款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

  2019年11月,郾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了此案,未作出判決。7月17日,郾城法院下達了刑事裁定書:因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審理。

  為了弄清何為“不能抗拒的原因”。於法傑多次來到郾城區法院,對方均未作出明確答覆。

  8月12日,於法傑再次來到郾城區法院詢問“不能抗拒的原因”,相關庭長對他説:“我們院長都不知道怎麼答覆,我也答覆不上來。”

  上游新聞記者向郾城區法院政治處相關負責人諮詢此問題,得到的答覆為,該院高度重視此案的重審,但因為案中有一個關鍵人員在法院服刑,因疫情,法官無法見他。

  上游新聞記者問該名負責人:“法官見不到正在服刑的關鍵人員是否真實,此答覆是否是最後的答覆?”

  該負責人稱,這不是最後的答覆,會向領導積極反應再做答覆。截至上游新聞記者發稿時,未獲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