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3月15日訊 男子受傷後去醫院診治,出院時因醫生開的病假時間太短,竟然坐在醫生辦公室賴着不走。3月15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漢陽區法院獲悉,該男子稱被醫院打了請求賠償,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2018年10月,陳某因被撞傷入院治療。出院時醫生根據陳某的病情診斷結論,給他開具了7天的休息證明。陳某覺得時間太短,想讓醫院開具三個月的休息期。醫生拒絕了陳某的請求,陳某就在醫生辦公室坐着不走。僵持一段時間後,醫生叫來了保安,把陳某勸離。之後陳某報警,説自己被打了。
陳某和醫院因此事鬧到法院。經兩審終審,法院認定:陳某的傷情在入院前就已存在,沒有證據證明陳某被醫院工作人員打傷的事實。最終法院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並判決案件受理費均由陳某承擔。
病人能否要求醫生延長或者縮短病假條的時長?法官介紹,我們通常所説的病假條,屬於臨牀醫師出具的一種“疾病診斷證明書”,是用以證明患者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
法官提醒:醫生開具休息證明嚴格遵守傷情診斷結果,不能隨意延長或者縮短。我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長江日報記者耿珊珊 通訊員陳亞莉)
【編輯: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