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2018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了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建立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
刑訴法修改後,相應的司法解釋如何銜接?今天(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此次發佈的《新刑訴法解釋》共計27章、655條,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數量最多的司法解釋。
《新刑訴法解釋》強化了人權司法保障,在保障辯護權方面,明確提出: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准許辯護律師查閲,切實保障查閲權;在強化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方面,明確提出,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此外,對於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對其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同時,考慮到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備受關注,《新刑訴法解釋》明確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關鍵詞1:人權保障
辯護律師可查閲訊問錄音錄像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是此次《新刑訴法解釋》的重點。
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解釋稱,《新刑訴法解釋》將強化訴權保障作為貫穿始終的主線,通過具體制度設計,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辯護權是訴訟權利的核心。《新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幫助全覆蓋;針對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並存的情形,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新刑訴法解釋》明確規定,對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錄音錄像,辯護律師申請查閲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記者瞭解到,司法實踐中對於訊問錄音錄像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對於隨案移送的錄音錄像,往往以“防止錄音錄像傳播”為由禁止辯護律師查閲。此次《新刑訴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就是為了切實保障辯護律師的查閲權。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告訴新京報記者,明確律師可查閲訊問錄音錄像,有助於審查核對證問筆錄的合法性、真實性,與訊問筆錄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
不過他也談到,2013年最高法刑事審判第二庭在批覆“關於辯護律師能否複製偵查機關訊問錄像問題”時曾表示,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的訊問錄音錄像已經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並已在庭審中播放,不屬於依法不能公開的材料,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複製有關錄音錄像的情況下,應當准許。
而此次《新刑訴法解釋》只明確了能查閲,未明確能複製訊問錄音錄像,是個遺憾。
北京中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銘則表示,《新刑訴法解釋》中設立了一個前置條件:把律師可以查閲的錄音錄像範圍限定為“作為證據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
“那麼,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沒有移送法院的錄音錄像,這部分可能是律師和被告人最關心和申請查看的內容,或許會出現程序和違法問題。”
關鍵詞2:證據裁判
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必須適用最為嚴格、審慎的審理程序。《新刑訴法解釋》規定,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刑一庭庭長沈亮表示,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有利於加強司法人權保障,有利於防範冤錯案件,有利於從制度上保證判決的公正和慎重。
趙銘告訴記者,死緩案件絕大部分有兩年考察期,其間沒有故意犯罪就減為無期徒刑,一旦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則改為執行死刑。如果沒有前端開庭來保障其合法權利,一旦後端改為立即執行死刑,對罪犯來説相當於剝奪了其訴訟權利。
如何做好死緩二審案件開庭工作?沈亮指出,開庭審理死緩二審案件,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在此基礎上,重點審查對第一審判決有爭議的問題或者有疑問的部分。要參照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第二審開庭的經驗做法,完善死緩二審案件開庭的審理程序和方式,確保庭審質量。
此外,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要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解決死緩二審案件開庭所涉人、財、物保障及相關問題。並且,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的協調,爭取支持和配合,保證公訴人和律師出庭,確保死緩二審案件開庭工作順利進行。
“要進一步強化證據裁判意識,切實把各項證據制度理解好、執行好,提升刑事案件的質量,確保每一起案件都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從源頭上有效防止冤錯案件。”李少平表示。
關鍵詞3:未成年人權益保障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 儘量一次完成
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備受社會關注,《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同時明確,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對其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記者瞭解到,此前有意見認為,上述情況下不宜絕對排除。例如,在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相關證據無異議的情況下,該供述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不過,起草組表示,合適成年人制度是國家刑事司法制度對未成年人訴權的一種特殊保護。合適成年人蔘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具有監督訊問活動、撫慰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幫助未成年人與訊問人員有效溝通等職能。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已經明確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是“應當”而非“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
“因此,對無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在場的未成年被告人供述,取證程序嚴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無法保障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故應直接強制性排除。”起草組稱。
關鍵詞4:認罪認罰從寬
性侵未成年人 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該重判的重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2016年在部分地區先行試點到2018年底在全國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備受關注。
記者瞭解到,2019年12月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比例已達83.1%。今年以來1月至8月整體適用率達83.5%。
沈亮強調,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定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寬嚴相濟、證據裁判原則,防止定罪把關不嚴、量刑輕重失衡、程序繁簡失當。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就是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及從寬幅度,確保量刑與罪責大小相匹配,寬嚴適度、罰當其罪。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區分不同性質的犯罪,該寬則寬,當嚴則嚴。”沈亮稱。
他表示,對於認罪認罰案件,法律規定是“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並非“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接着,沈亮解釋,結合司法實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重點,應當是案情明瞭、影響不大、處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見多發的危險駕駛案件、普通的盜竊案件、因民間矛盾引發的較輕犯罪案件等等。
對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影響人民羣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綁架、搶劫、爆炸犯罪,以及社會影響惡劣、各界廣泛關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戰法律和社會倫理底線的嚴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該重判的仍要堅決依法重判。
關鍵詞5:反腐敗
逃匿貪官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 可沒收涉案財產
2018年刑訴法修改建立了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此次《新刑訴法解釋》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了細化。
《新刑訴法解釋》明確監察調查證據的使用規則,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審查判斷,適用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
此外,《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對於缺席審判程序,也明確表示,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李少平説。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張暢 馬瑾倩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