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廣西交警總隊通報南寧市江南區蘇圩鎮吳上連線“5.15”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調查情況。據悉,在該事故中,麪包車司機在通過路口時未讓有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負事故主要責任。
今年5月15日,南寧蘇圩鎮欽崇高速公路吳上連線18KM+450M處,一輛桂A牌大貨車和一輛桂F牌面包車發生碰撞,造成麪包車上駕乘人員3人當場死亡,2人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點擊這裏查看此前報道)。
▲當時的事故現場。交警供圖
事發後,南寧交警部門迅速成立“5.15”事故深度調查組。
經查,事發時麪包車司機方某駕駛車輛通過路口,未讓有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其交通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一)項“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規定,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較大,過錯嚴重,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涉事大貨車當時存在超速和超載的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也起一定的作用,因此大貨車司機陸某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據悉,大貨車所屬的廣西南寧進馳貿易有限公司,在人員的配置上存在駕駛員的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等不合理情形,極易導致駕駛員疲勞,暴露出企業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上存在不到位情況。
▲事故中的麪包車已經變形。
深度調查組在實地勘察事發路口時發現,其存在道路交叉口標誌標線欠清晰、標誌標線設置欠合理,路口綠化植物遮擋視線等情形。當前,深度調查組已將該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以及道路存在的問題,轉給南寧市人民政府調查組,進一步開展深入調查。
下一步,轄區交警部門將聯合交通部門加強公路上超速行駛、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同時,推動交通部門進一步督促轄區運輸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改進管理模式,根據運輸實際,合理安排運輸人員、每次的貨物運輸量,強化貨運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
新聞鏈接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如何通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啓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啓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來源:南國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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