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農村宅地限制是好事,但不應只給“鄉賢”開門
最近,農村宅基地再次成為民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先是自然資源部在針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的答覆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户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隨後,浙江浦江縣推進“鄉賢鄉居”的文件又引起廣泛關注。浦江縣為鼓勵鄉賢回鄉支持鄉村振興,出台了這一政策,為祖籍浦江的“鄉賢”回村居住提供了便利。
根據現行法規和政策,户口不在本村的,不能申請宅基地,即使因合法繼承了父母在宅基地上的房屋而獲得宅基地使用權,也只能對房屋進行修繕而不能拆除重建。而根據浦江縣政府網站公佈的文件,無論是自有宅基地可以翻建,還是沒有宅基地的通過落户或者徵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建房用地,這些措施都給曾經的村民、現在的市民回村建房居住開了一個口子,是農村宅基地政策的進步。
但什麼樣的人算得上是鄉賢?誰來認定?浦江縣文件中的表述是,鄉賢為“祖籍是浦江縣的人員。鄉賢須愛黨愛國愛家鄉,有德行、有才能、有成就、有聲望,深受祖籍地羣眾尊重;其典型事蹟能充分反映當代鄉賢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時代風尚,對幹部羣眾具有較強的引導、教育、激勵、示範作用”。至於由誰來認定,文件説,鄉賢鄉居資格由村級組織推薦,鄉鎮(街道)初審,縣級審定,擁有最終決定權的是由縣委縣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組成的縣鄉賢鄉居資格審定委員會。這裏面,除了祖籍在本縣是硬槓槓,除此之外的表述都過於原則、籠統。如果鄉賢的認定缺乏客觀標準,就可能帶來極大的操作空間,有尋租的可能。即使鄉賢認定有標準,認定過程沒有貓膩,只給鄉賢特權,恐怕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社會準則。
鄉賢文化是中華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在傳統中國社會,讀書人考取了功名要“衣錦還鄉”,入仕後若年老體弱或者仕途不順,往往“告老還鄉”,回到家鄉生活,成為“鄉賢鄉紳”,成為維持社會運轉的一股重要力量。而近幾十年來,中國城鎮化的急速進展、城鄉之間的巨大差距,讓大量農村人口流入城市,農村逐漸凋敝。新時代鄉村振興需要吸引從農村走出去的人回鄉共同建設鄉村。但是當前不少農村政策實際上是在阻礙人員回鄉的。比如農村户口問題,現在全國各地基本都廢除了農業非農户口的差別,多數城市也紛紛降低落户門檻搶人,但是城裏人要把户口遷到農村,卻基本不可能。還有宅基地,法律上,農民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轉讓給本村人,農民房屋的財產權受到極大的限制,城裏人即使合法繼承了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只能修繕,不能翻建。對於一些農村建成幾十年的老房子來説,簡單的修繕,遠遠不能滿足居住需求,如何吸引城裏人回鄉?鄉村人口不斷流出,城裏人不能回鄉,鄉村如何振興?
鄉村振興,只靠資本下鄉還不夠,只有讓更多人能夠在鄉村樂居,才是真正的鄉村振興。允許鄉賢回鄉建房定居只是第一步,下一步應該允許更多從鄉村來的城裏人回到鄉村,讓他們有房可住,和鄉親們一起建設家鄉。
來源:南方週末(辛省志)
附——
陳德園委員:
你們在政協浦江縣九屆四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D級危房拆除一般情況下應准予重建的建議》的提案,已由縣政府交我單位主辦。現將辦理落實情況函覆如下:
為鼓勵和引導鄉賢回鄉支持鄉村振興建設,在堅持宅基地“三權分置”原則下,因地制宜、適度放活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現“鄉賢鄉居”。關於鄉賢D級危房拆除後重建的相關政策,我縣已出台了《浦江縣推進“鄉賢鄉居”若干意見》。
一、鄉賢的認定和管理
本意見所指鄉賢為祖籍是浦江縣的人員。鄉賢須愛黨愛國愛家鄉,有德行、有才能、有成就、有聲望,深受祖籍地羣眾尊重;其典型事蹟能充分反映當代鄉賢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時代風尚,對幹部羣眾具有較強的引導、教育、激勵、示範作用。
成立縣鄉賢鄉居資格審定委員會,由縣委統戰部牽頭,縣委組織部、縣委改革辦、縣人力社保局、縣經濟商務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民宗局、縣招商局、各鄉鎮(街道)等為成員單位。鄉賢鄉居資格每年審定一次,由村級組織推薦,鄉鎮(街道)初審,縣級審定。每年安排若干資格名額,根據各地具體情況分配到鄉鎮(街道)。被認定為重大貢獻的鄉賢,按照“一事一議”辦理鄉賢鄉居。
二、鄉賢鄉居的實施主體
鄉賢鄉居的實施主體是村級組織。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的鄉賢鄉居工作的指導監督工作。
三、鄉賢鄉居的實現途徑及辦理程序
(一)申請農村宅基地
鄉賢申請宅基地要嚴格執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積”的規定。鄉賢宅基地審批按下列規定辦理:
1.屬本村村民的鄉賢。其合法宅基地拆遷、原拆原建(升建、擴建)以及新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執行。
2.非本村村民鄉賢。
(1)鄉賢合法宅基地的拆遷安置與村民享受同等安置政策;申請原拆原建(升建)的參照村民原拆原建(升建)的審批程序辦理;申請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按照1:1的比例安排宅基地,但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佔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審批程序參照村民原拆原建(升建)的辦理。
(2)父母雙方或一方健在的名下房產,鄉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權的,可以父母為一户申請擴建或申請易地新建(父母至少一方為農村村民),審批面積控制在92平方米內,原父母名下的宅基地收歸集體。審批程序參照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程序辦理。
(3)鄉賢無合法宅基地的,按照回原籍落户方式申請宅基地。鄉賢經縣政府同意回原籍落户後,可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
鄉賢原合法宅基地擴建的參照回原籍落户方式申請宅基地辦理。
申請户存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予批准情形的,申請宅基地時不予批准。
(二)使用國有建設用地
為保證公平合理使用村集體資源,在本村有無房户未安置宅基地的情況下,鄉賢鄉居建議採用國有建設用地安置。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縣政府在鄉賢原籍村徵收集體土地進行公開出讓,用於鄉賢鄉居。出讓地塊的單元面積最高不超過140平方米。所得出讓金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全額返回給鄉鎮(街道),用於該村的鄉村振興建設。按照經營性國有土地出讓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農村宅基地入股
充分利用閒置農村宅基地,適當放活農村宅基地用途,村級組織可以將閒置的農村宅基地通過入股方式與鄉賢合作開發,用於經營農家樂、民宿、旅遊等項目。合作年限不得超過30年。合作程序如下:
1.申請。鄉賢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可行性報告;
2.協商。由村級組織和鄉賢協商,確定入股宅基地面積、年限、分紅等相關事項;
3.審核。村級組織將協商內容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4.簽訂協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與鄉賢簽訂合作協議。
5.備案。合作協議報縣委統戰部、所在地鄉鎮(街道)備案。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經依法批准,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讓、租賃、入股等方式,用於解決鄉賢鄉居。具體程序按規定執行。
(五)農村閒置農房租賃
鄉鎮(街道)、村級組織要充分利用農村閒置的農房出租給鄉賢用於鄉居。閒置農房由村級組織統一出租給鄉賢,並與鄉賢簽訂出租協議。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賢宅基地、國有住宅用地、宅基地入股的應服從政府和所在村的安排
(一)政府工程建設需要拆除的;
(二)鄉鎮(街道)村(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除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拆除的其它情形;
上述情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入股的,相關事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鄉賢協商解決。
五、保障措施
(一)縣每年安排建設用地指標30畝,用於鄉賢鄉居安置。
(二)落實鄉賢鄉居的按每户5000元補助到村,用於該村解決鄉賢鄉居的工作經費。
(三)鄉賢原有合法宅基地拆建、升建、擴建、新建的,村級組織負責做好鄰里協調工作,宅基地審批手續由鄉鎮(街道)聯村幹部和相關室(所)代辦。
(四)為穩步推進鄉賢鄉居,試行實施本意見,出現問題及時調整完善,確保鄉賢鄉居落地。
浦江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