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在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公佈了一起“號販子摔傷索賠案”,表示讓醫院工作人員無所適從,對妨礙醫療秩序的行為不敢管、不願管,最終損害就醫患者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堅決向不法行為説“不”。
賀小榮介紹,“號販子”某甲曾因在醫院倒號受過處罰,後來再次來醫院時,被保安員正常攔截盤查,某甲逃跑過程中摔倒骨折。某甲將保安及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認為,保安不存在過錯,駁回訴訟請求。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228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結合案件實際,保安對某甲盤查時並無不當行為,而是在正常履職,某甲受傷的原因是抗拒保安員依職權進行盤查所致。因此,保安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賀小榮表示,如果採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擔賠償責任,會讓工作人員無所適從,對妨礙醫療秩序的行為不敢管、不願管,不利於建立良好就醫環境,最終損害就醫患者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堅決向不法行為説“不”,旗幟鮮明給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的工作人員撐腰打氣,體現了法治的核心價值觀。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編輯/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