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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恆山:營商環境建設的關鍵在於給市場主體以信心

由 端木泰華 發佈於 綜合

北京日報客户端 | 作者 範恆山

黨的十八大以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即“放管服”改革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內容,而通過“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成為各級政府所從事的一項特別重要的工作,同時也成為了地區間競爭的主要內容。這使我國營商環境狀況不斷改善,目前已居於世界銀行有關排名的前列。

優化營商環境必須高度重視法治建設

營商環境優化有多重要?一個流行的説法是:一個地區的發展“短期靠項目、中期靠政策、長期靠環境”。營商環境指的是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因此,優化營商環境一直被認為是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的關鍵之舉。實踐表明,哪裏的營商環境好,哪裏的投資經營活力就充足、創新水平就高,經濟社會發展也就快速。

怎樣才算是擁有一個好的營商環境?比較一致的觀點是,好的營商環境必須體現“三化”,即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也就是説,對之優化的根本指向是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和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但深入分析,我們能看到,在“三化”之中,法治化具有更為特殊和更加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其一,法治化是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共有內涵,即具有通適性。市場經濟的本質之一是法治經濟,而國際化的一個核心內容和突出特徵就是依法運行和監管。其二,法治化是市場化和國際化的堅實保障。依靠法治才能維護市場化、國際化的基本特徵,也才能引領和推動“放管服”等行為或做法體現市場化、國際化的本質要求。

既然如此,優化營商環境必須高度重視法治建設,或者説,應當藉助法治手段促進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

更進一步的問題是,法治應該促進和保障營商環境朝怎樣的方向不斷優化呢?

總結過去一些年各地區優化營商環境的實踐,其做法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提效”,二是“讓利”。前者主要是通過體制改革、管理創新、科技賦能等減少對市場主體的干預而提高其經營效率和效益,涉及到內容、方式和時程等多個維度,包括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方式、縮短審批時間等;後者則更多的是通過施以差別化的土地、財税等政策進行,以此直接幫助市場主體減負增效。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管理的日益科學規範,以及與國際通行做法逐漸接軌對標,“讓利”的狀況從盛行一時到日漸式微,今天在大部分地區已不再直接呈現。

營商環境建設關鍵在於給市場主體以信心

審批是政府管理的主要方式。長期以來,政府部門常常是管得過寬、過死、過直接和過繁瑣。伴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營商環境優化緊扣簡政放權等展開是十分必要的,並且直到今天,這方面的空間依然很大,必須繼續狠下功夫。

但是,這方面的改革終究是有限度的。審批清單數目再減少,必要的審批還是要留存的;審批方式再簡化,必要的手續還是要辦理的;審批時間再縮短,也不會縮減為零。最重要的是,對於企業等市場主體來説,減少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方式、縮短審批時間等是重要的,但並不是具有根本性質的。根本的要求是什麼?是對政府的信心和對市場的信任。也就是説,營商環境建設的關鍵,不僅在於給市場主體以方便,更在於給他們以信心。

那麼市場主體的信心來自何處?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表明,來自於對營商環境的“三可”,即“可把握”“可依賴”“可預期”。所謂“可把握”,就是所設置的各種要求、規則清晰明瞭,不模稜兩可、不此同彼異,沒有題外話,沒有意中義,市場主體可以清晰地把握對錯,不需要政府部門或第三方“答疑解惑”。所謂“可依賴”,就是市場主體除了遵守已經明確的要求和規制外,不需要去做其它工作,也沒有其它路徑可循。只要按程序辦事,即可安心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謂“可預期”,就是所設定的要求、規制穩定透明,前後一致,不朝令夕改,不春秋有異,新官要認舊賬,換屆不搞翻轉。

這種讓市場主體“可把握”“可依賴”“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就是一種穩定、透明、公開和可持續的環境,其所體現的本質特徵可以用三個關鍵詞來概括,這就是“統一開放”“公平公正”“誠實信用”。換言之,具有這樣特質的營商環境就是所謂優良的營商環境,而保障和促進實現這樣的本質要求正是營商環境優化中法治建設的方向。

具體説,法治要立足於三個方面下功夫:

第一,法治要立足於推進全方位開放和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下功夫。切實打破地方保護、行政壟斷和市場分割,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藉此打通制約經濟循環的關鍵堵點、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儘可能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

第二,法治要立足於保障各類經濟主體擁有同等發展機會和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下功夫。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適用於國家支持發展政策的權利,依法嚴格執行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制度。

第三,法治要立足於全面建立優良信用體系下功夫。依法促進政府帶頭守信踐諾,因政府失信導致企業合法權益受損的要依法賠償,絕不能“新官不理舊賬”;依法打擊各種坑蒙欺詐、逃廢債務、掠取資財的行為,推動形成訂約履約的良好氛圍,嚴厲懲處違約毀約行為;加強信用聯動機制建設,促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的全面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