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謝先生向南都“記者幫”反映,他在廣州駿輝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花約20萬元購買一款豐田SUV車,2月4日提車。然而提車後的數天到數個月時間裏,車子先後三次亮起故障燈,返廠檢查發現變速箱出了問題。他和公司多次協商溝通,對方只同意更換變速箱及其他補償,但他認為不合理,“換個變速箱等於買了二手車!”
車主:提車次日突現故障燈
謝先生向南都記者出示了新車銷售合同,他於今年1月花約20萬元從廣州駿輝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一輛豐田SUV車,2月4日提車回家,車子主要供兒子小謝使用。
謝先生表示,2月5日晚上,小謝在開車時儀表盤突然亮起故障燈,顯示“Drive—Start Control故障 請前往經銷店”“請檢查發動機 請前往經銷店”,“本來時速40公里,出現故障燈變成20公里,有點加不上油,速度上不去!”
聊天記錄顯示,2月6日一早,謝先生聯繫上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對方建議“回來店裏檢查看看”。謝先生説,回到店裏,工作人員通過系統為其取消故障燈,至於出現故障燈時加不上油,“他給我的解釋是油剛加進去,有些到不了發動機”。
2月9日下午,小謝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燈再次亮了,他於2月10日再次驅車到店裏檢查,工作人員為他消碼處理,“他們跟我説是內部代碼出現混亂。”小謝稱,工作人員告訴他,新車經常會出現類似問題。
涉事車輛。
檢查報告:建議更換變速箱
4月24日中午,小謝發現,故障燈第三次亮了。這次送車到店裏,工作人員也重視起來,對整車初步檢查後,懷疑是波箱出現問題,4月29日將車子返廠維修。5月8日,《車輛主要零件檢查報告》出爐。
南都記者見到該報告的檢查結果處寫着,“確診判斷為波箱內部有異物導致行駛時異物卡住壓力控制電磁閥‘K’從而引起故障發生。”“處理最好方案:為保障客户車輛維修後品質,不進行零件加工維修,而是更換變速箱總成”。
謝先生稱,和公司多次協商溝通,對方只同意為其更換變速箱。據瞭解,變速箱是用於協調發動機的轉速和車輪的實際行駛速度的變速裝置,和發動機、底盤、車身、電氣設備一起組成汽車五大核心部件。
“變速箱是汽車的核心零件,我買了車第二天就出現問題,現在更換變速箱,無疑等於花新車的錢買了輛二手車,嚴重貶值了!”,謝先生稱,如果只是輪胎、後視鏡一類零件損壞,他不介意維修,現在是變速箱出問題,他要求整車退換。
他擔心,車輛在維修後或存在安全隱患,“開車上路心裏有陰影”,他稱,此前故障燈亮出現無法提速的情況,“如果開車上高速會很危險!”
謝先生提供的故障燈亮的圖片。
涉事公司:
根據三包手冊,只能維修無法退換
5月25日上午,南都記者與謝先生父子倆一同來到涉事公司位於白雲大道北的門店,“解決的方案有,但客户一直堅持的東西超過法律和合理的範圍,我們真的做不到。”負責人王小姐表示,她理解謝客户的心情,但遇到這種情況,“任何公司都無法整車退換。”
假如謝先生提新車後開出店門幾步,出現類似故障,是否也無法進行整車退換?“對!”王小姐肯定地表態。
王小姐解釋,針對汽車三包國家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公司根據國家法律制定了三包手冊,謝先生的車子情況只能免費更換零配件解決故障問題。南都記者見到三包手冊中提到免費更換、退貨情形:“自一汽豐田認定經銷店開具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在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
她稱,車子出廠時通過國家質檢,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任何一個品牌都沒法做到百分百沒有故障發生,任何一個品牌的車子某個部件一旦有隱患都會被國家召回,即使召回也只是更換維修,沒有整車退換這一説。”
王小姐表示,目前車輛檢查記錄顯示,謝先生的車第一次進店做檢查是2月10日,其否認謝先生於2月6日來店做檢查,在看到謝先生與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後,她稱謝先生未“諮詢到專業的人”,並否認出現故障燈後“車子加不上油”問題,強調工作人員此前試車檢查時沒有類似問題。
她承認新車出故障屬於低概率的事,“我們也不希望發生在客户身上,但發生了就找解決辦法”“一個波箱也好幾萬元,廠家也在承擔責任,也重新更換波箱”。她強調,4月29日,謝先生將車子放到公司做檢查,公司破例當天就為其提供了代步車,讓其免費使用代步車一週左右,“根據公司規定,以往都是要維修超過5天才提供”。
王小姐表示,作為補償可以延長涉事車輛的保修期,車子原來保修期是3年10萬公里,現在可延長至6年15萬公里,該車每次到店裏保養都可以免費提供機油,“機油在保養費用佔了百分之六七十,每次大概300多元。”
目前,雙方多次協商無果,涉事車輛仍存放在公司,公司曾借給謝先生一輛代步車,現也已收回。
律師説法:
雙方存在質量安全爭議,可由第三方檢測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參照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如果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或規定,具體要求由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如果不屬於上述情況,但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該人士強調,如果雙方對是否屬於更換車輛的質量問題存在爭議的,可以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質量鑑定或檢測,以認定是否符合更換車輛的條件。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或按約定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採寫:南都記者楊婷
編輯: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