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又一個“終身追責”來了!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中有這麼一段話:加強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規依紀依法嚴格問責、終身追責。
這個意見的公佈,體現了中央對保護生態環境的高度重視。其中關於終身追責的規定,對各級決策者起到威懾警示與政績導向作用,也對領導幹部怎麼紮實推進生態文明各項制度建設,切實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來,一些領域也推行了終身問責制。
終身追責,指的是無論時間過去多久,公職人員都必須為自己的過錯埋單。
這就意味着:退休不再是“避風港”,調離不等於“安全着陸”……還可以打這麼一個比方:它等於給每一位領導幹部配備了一份如影隨形的“責任檔案”,不管在哪個機構任職、主導了什麼工作、做了什麼決策,都將適用“誰用權,誰就要負責一輩子”的原則。
終身追責非常嚴厲。
舉兩個例子:
2017年7月,湖南省寧鄉縣發生特大洪災,造成了重大損失。
之後湖南省委進行責任倒查,發現了不少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涉及到前後四任縣委書記:2010年,在修公園景觀工程項目中,當地違規決策,防洪堤高程降低了1.3至1.5米。
這一問題後來被發現,湖南省市縣防指辦,先後總共發了6次整改通知或督辦函,但直至洪災發生,均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之後,四任縣委書記均被問責。
另一個案例時間更近。
前段時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信息:因雲南省保山市東河污染問題,4個責任單位、7名省管幹部、12名處級幹部和2名科級幹部被問責,其中包括保山現任和時任市委書記。
他們之所以被問責,是因為在近3年時間裏,市委沒有召開專題會議,全面系統研究解決東河污染治理問題,也未採取措施,只是一批了之,放任問題長期存在。
終身問責,主要體現在哪些領域?比較典型的是公檢法領域。
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2015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出台了有關文件:
公安部提出,實行辦案終身負責制和錯案倒查問責制;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應當對其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承擔責任,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並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旦確認發生冤假錯案,將一律啓動問責機制。
至此,公檢法領域實現了終身追責“全覆蓋”。
還有一塊,則是涉及到重大行政決策。
在重大行政決策領域違規,往往會造成重大損失。像社會曾高度關注的“政績工程”,有些地方領導幹部,為了政績不惜負債經營,搞形象工程,等負面效應顯露時,他們中不少人早已拍拍屁股走人了。
全國多個省份均出台了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相關規定,提出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在這方面,浙江省做得比較早,2015年10月開始,《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就施行了。《上海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則在2017年施行。
2019年,國務院公佈《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規定對兩種情形進行終身追責:決策機關違反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也就是:亂作為或不作為,都會被終身追責。
在反腐新聞中,也會看到“終身追責”這四個字,不過意思稍有差別,它主要針對的是退休幹部:只要曾經違紀違法,無論是否退休,都會被追責。
但不管是哪個領域的終身追責制,都有個共同點:有權就有責,失責必追究。幹部任職有期限,但責任追究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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