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黃輝 通訊員 陶然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後,信用卡欠款是否仍需返還?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信用卡糾紛案件。
2015年8月,徐某向某銀行申辦信用卡並消費。2016年6月,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此前未按約定履行信用卡還款義務。截至2020年10月,徐某拖欠借款本金116661.35元、應收利息60557.23元、應收費用21102.25元。為此,某銀行將徐某第一順序繼承人妻子王某、兒子徐甲某、母親鄭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還原告某銀行上述信用卡欠款本息。
庭審中,原被告對信用卡欠款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對還款責任主體爭議較大。三被告辯稱,持卡人徐某系其個人債務,未用於家庭生活,三被告的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原告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此外,法院查明,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產現已變更至三被告名下。
法院認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其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鑑於持卡人徐某名下一套房產現已變更至三被告名下,徐某生前所負信用卡欠款本息應由三被告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予以償付。
據此,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返還原告某銀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16661.35元、應收利息60557.23元、應收費用21102.25元及律師費、訴訟費等。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説法
經辦法官庭後表示,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因此,如從被繼承人那裏繼承了遺產的,此時債務發生了轉移,債權人有權要求繼承人在接受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該條第二款規定,“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或者被繼承人死亡且無遺產,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他就沒有償還責任了。本案中,三被告未放棄對持卡人徐某遺產的繼承,故應在繼承徐某的遺產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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