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後果嚴重!
9月18日,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政府網站發佈《關於對徐文魁拒服兵役的處理通報》稱,經信州區徵兵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徐文魁作拒服兵役問題處理。
通報全文如下:
2020年夏秋季徵兵期間,我區東市街道適齡自願報名的應徵青年徐文魁,男,身份證號3623011998*****018,大專應屆畢業,經徵兵體檢、政考合格,被信州區徵兵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為2020年信州區預定新兵並參加役前訓練。
役前訓練期間,徐文魁思想反覆波動,入伍意願下降,經常以各種理由拒不參加訓練和集體活動,經幹部骨幹多次教育引導,未有任何改變。
鑑於徐文魁此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江西省徵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經信州區徵兵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給予徐文魁作拒服兵役問題處理。處理意見如下:
一、由東市街道辦事處對徐文魁進行不少於10天《國防法》《兵役法》等相關法律集中教育;
二、將徐文魁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失信名單,銀行部門三年內不得給予徐文魁信貸優惠政策和利率優惠支持;
三、組織部、人社局和相關單位,兩年內不得錄用徐文魁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及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四、公安部門在徐文魁個人户籍“服役欄”備註“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兩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相關手續;
五、教育部門兩年內不得為徐文魁辦理入學和升學手續;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三年內不得為徐文魁辦理經商手續;
七、按照信州區2019年義務兵優待金的1—3倍予以罰款20000元,由東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罰款上繳區財政;
八、由新聞媒體將徐文魁行為及懲處結果作為違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會通報。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怎麼説?
第66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7條規定: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8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第69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