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通州某門店售過期食品被罰10萬元 並被吊銷許可證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8日訊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日前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通市監處罰〔2022〕2614號)顯示,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新華聯家園店被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0萬元。

  2022年3月15日媒體曝光當事人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新華聯家園店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執法人員當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對當事人店長及員工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店長及店員確認視頻真實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

  2022年3月1日當事人銷售手工黃金菜團(保質期至2022年2月28日),數量2個,金額5.8元,銷售手工醬肉大包(保質期至2022年2月28日),數量8個,金額30.4元。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法所得共計36.2元。

  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通州新華聯家園店主觀故意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經媒體曝光,產生嚴重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決定處罰如下: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6.2元;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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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柒一拾壹(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柒一拾壹(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5%。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以下為原文:

711通州某門店售過期食品被罰10萬元 並被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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