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一起外賣平台對未取得相關經營證件的快餐店“高抬貴手”的案件。
2020年6月,山東省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互聯網和大數據對網絡訂餐第三方平台進行監控和異常數據抓取時發現,某外賣訂餐平台上的兩家入網餐飲業户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未公示相關信息等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立即對外賣經營主體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但在外賣平台上未發現兩店鋪相關信息。執法人員現場展示了濟南市市場監管局抓取的兩段視頻,視頻顯示在該外賣平台“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展示有營業執照,未見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量化分級信息,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負責人員對視頻予以認可。
2020年6月11日,執法人員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進行調查,並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立案調查。經查,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2016年10月16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為B級;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嚴格履行平台責任,未對曹某(濟南槐蔭欣怡快餐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未公示王某(濟南市長清區香噹噹快餐店)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量化分級信息。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該單位處以20萬元罰款;未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量化分級信息的違法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鑑於市場監管部門已就該單位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違法行為給予過警告的行政處罰,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該單位3萬元罰款。經綜合裁量,對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處以罰款23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是查處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平台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在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焦點問題是處罰主體的確定。本案當事人為網絡訂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公司,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中“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本身。
因此,該分公司是否有審查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的義務,是查處案件的核心問題,直接關係到案件違法事實是否成立。為調查核實上述問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及入網餐飲業户進行雙向調查,掌握了重要證據,確定該分公司未履行為入網食品經營者審查許可證義務的違法事實。
食品安全大如天,執法人員秉承貫徹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辦案理念,嚴字當頭,在查處本案的同時,認真梳理了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近兩年來對該單位的執法卷宗,發現對該單位同樣違法行為已進行過行政處罰,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給予該單位23萬元最高檔的頂格處罰,用最嚴厲的處罰,有力打擊訂餐平台的違法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後,監管部門及時依法向社會進行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警示、督促第三方平台、入網餐飲業户合法經營,對網絡餐飲市場違法行為起到有效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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