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的通知,對於拾金不昧者或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2月25日《每日經濟新聞》)
實際上,拾金不昧可獲財物價值10%金額獎勵,並非新政策。早在1992年出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中就有了相應的獎勵條款,中間經過歷次修改,到了2015年年底新修訂的條例,首次明確了處理無人認領的拾遺物品後,公安機關應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而如今出台的升級版修訂稿,只不過是舊條款的重申。
近年來,每逢廣州市的這項制度安排升級版本出台,都會引發輿論的高度關注與激烈討論,輿論關注點大都集中在道德層面的探討上,大都對有償獎勵的規定持肯定態度。不過,此次《規定》出台後,更多網友則疑惑:“這10%的獎勵到底由誰來出?”
網友之所以對獎勵標準有疑惑,原因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儘管現行法規明確了 “必要費用”依法由失主來承擔,但並沒有規定相應的比例,若硬性規定10%的獎勵標準,既會增加失主的成本,也難免也會政策打折扣。
需要澄清的是,廣州市規定的拾金不昧可獲得財務價值10%的獎勵,只適用於無人認領取的物品,並且獎勵金所需經費納入實施獎勵單位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如此制度規定,不僅解決了無人領取物品由公共資金,來承擔拾金不昧成本的問題,也有利於《民法典》得到更好貫徹執行。
從此次修訂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條款細節不難發現,將拾得物的公開招領時間從此前的6個月增至一年,這意味着,實施財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至少需等待一年後才能兑現獎金。儘管獎勵資金納入實施單位的預算盤子,但由於獎勵時間跨度之大,再加上獎勵金額不確定,公眾難免對政策能否真正落實產生擔心與憂慮。
基於此,政府職能部門不妨成立專門拾遺物品獎勵基金,至於基金池資金來源,一則,對無主的遺失物,其評估、拍賣、變賣所得可以納入到基金中;二則,通過社會募捐、贈與等多種渠道,來籌集拾遺物品獎勵基金,這不僅能解除拾金不昧者的後顧之憂,讓好人做好事不吃虧,也能切實保障獎勵資金來源。(吳睿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