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城市裏高樓林立,同時也伴隨着高空拋物的隱患。民法典對“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明確表態,彰顯着守護羣眾頭頂安全的堅定立場。2021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頒佈一週年。圍繞高空拋物事件,民法典完善了哪些治理規則?人民網《人民説法》欄目邀請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學會“百名法學青年英才”孟強進行解讀。
高空拋物誰來擔責?民法典作出明確規定。(視覺中國)
2021年1月4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廣州市的第一案。
事情發生於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區花園內散步,經過黃某某樓下時,黃某某家小孩在自家35樓房屋陽台拋下一瓶礦泉水,水瓶落在庾某某身旁,致其受驚嚇摔倒。
經過確認侵權事實,法院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最終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鑑定費合計8.2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會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關於高空拋物,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此類案件適用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頒佈之前,則缺乏明確的處理規則,各地法院裁判結果並不統一。
如今,民法典為高空拋物案件的審判提供了更加明確的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對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責任進行修改完善,使之層級更加分明,對受害人的保護更加周密,也能夠更加有效地預防和禁止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法學會“百名法學青年英才”孟強指出,“該條還增加規定了建築物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的責任,以及要求公安等機關應當及時介入調查的義務。可見,這一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進行較多補充完善,是對實踐經驗的提取和總結,也是對羣眾關切的有力回應。”
在孟強看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最大的、實質性的修改,就是增設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高空拋物案件中,迅速查明具體行為人,有賴於建築物管理人能夠為其提供清晰有效的監控記錄。在此案中,建築物管理人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無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是由行為人的監護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孟強指出。
相對而言,在一些難以查明具體行為人的高空拋物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得到滿足則更為困難、程序更加複雜、所耗時間成本也要高得多。
“因為相對於單個的業主而言,建築物管理人更有能力去從事杜絕高空拋物的宣傳和預防,定期檢查建築物外牆面、空調掛機、陽台物件等,並對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住户進行批評教育;還可以在小區安裝防護網和攝像頭,在發生高空拋物受害事件後及時對受害人進行救助等。”孟強指出。
“此外,伴隨着刑法的修改,高空拋物行為也開始入刑、構成犯罪。在公法和私法雙管齊下的背景下,相信高空拋物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後果的嚴重性很快就會為老百姓所瞭解。”孟強指出。
民法典頒佈距今已經一年。從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到現在,不少法院已經依據民法典作出判決。
“可以看到,民法典已經在保護人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促進民事裁判規則更加體系化和科學化。”孟強表示,“伴隨着民法典的進一步宣傳普及、實施適用,在增強老百姓的獲得感、幸福感方面必將發揮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也必然推動我國法治水平的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