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為鳥作主 局長被判刑

收了他人錢財,對涉嫌非法狩獵罪的多名嫌疑人放任不管,作為森林公安局長的他放了別人,最終自己被法律繩之以法。原郎溪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呂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據瞭解,呂某某在擔任原郎溪縣林業局濤城林業站站長期間,先後於2003年2月、9月與濤城鎮郎四村民組、郎三村民組簽訂荒地承包合同,承包兩村民組部分荒地用於實施退耕還林項目。

呂某某通過修改合同、繪製虛假勾繪地形圖等手段,並利用其負責初審及核實退耕還林項目等工作上的職務便利,虛增退耕還林面積,騙取補助資金。

經測繪,呂某某承包的郎三、郎四村民組實際總面積為456.25畝,但呂某某實際申報退耕還林總面積為620畝,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報了163.75畝,騙取國家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共計435725元。

另外,1996年至2014年期間,呂某某在擔任原郎溪縣林業局濤城林業站站長、原郎溪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包括在木材採伐及銷售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1000元。

2011年10月12日,郎溪縣十字鎮雙鋪村發生一起非法捕鳥案件。次日,經原郎溪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報請,原宣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決定對該非法狩獵案立案偵查,呂某某時任原郎溪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長,具體負責領導該案的偵辦工作。

在偵辦該案過程中,呂某某接受他人要求給予涉案人員予以關照的請託,並收受他人現金150000元,對已涉嫌非法狩獵罪的3人辦理刑事拘留手續後,未予追逃,中斷偵查,實際放任不管。對本地人柏某的行為未予以深挖徹查,致使柏某涉嫌非法狩獵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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