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項行政處罰項目及時改正可不予處罰

近日,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出台了《遼寧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目錄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在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中,對列入清單的25項行政處罰事項,凡符合輕微違法情形,並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

25項行政處罰項目及時改正可不予處罰

據悉,人社部門積極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清單”出台後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人社行政部門將採取“一案三書”(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承諾書、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形式,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用人單位按要求改正,並作出守法誠信承諾後,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主動及時為用人單位提供法律保障,並對輕微違法行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但對惡意拖欠工資、嚴重超時加班等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依法從重處理處罰,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的法治精神,為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明確,全省各地人社部門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原則,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針對“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要建立“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行政處罰程序制度及內部監督機制,確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處罰權。對不予行政處罰的用人單位,要建立健全不予處罰企業檔案記錄、信用懲戒管理等配套制度。對企業同一事項再次違法的,要將處罰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明確懲戒措施,並將企業失信情況依法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將標準化執法與人性化服務相結合,按照清單列明的情形,採用行政指導的方式,予以政策輔導、行政建議、警示告誡、規勸提醒、走訪約談、説服教育、示範幫助等,以非強制性行政執法手段代替行政處罰,增強行政執法中包容審慎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實現寬嚴相濟、剛柔並施、法理相融,更好地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指尖瀋陽、北斗融媒、東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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