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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兩部”有關負責人解答取保候審新規:取保候審人因工作需要等申請離開居住地可簡化審批

由 問成風 發佈於 綜合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佈《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為便於司法實踐準確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國家安全部法治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解答有關《規定》的相關問題。

↑資料配圖 據IC photo

《規定》是如何體現少捕慎訴慎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對此,上述單位有關負責人表示,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也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少捕慎訴慎押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落實,要求辦案機關依法、準確適用各類強制措施。

據介紹,《規定》主要在幾方面體現上述要求。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取保候審的對象。《規定》強調,對於採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

二是明確可以在被取保候審人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針對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流動增多,外來人口犯罪現象,《規定》明確,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無經常居住地,但在暫住地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暫住地執行取保候審。

三是明確“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標準。針對實踐中不規範適用、不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規定》明確分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印發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標準》執行,便於實踐掌握。

四是簡化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審批程序。《規定》明確對於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經常性跨市、縣活動的,可以根據情況,簡化批准程序,有利於在對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有效監管的同時,儘可能減少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響。

五是規定了保證金退還的便利途徑。實踐中時有出現取保候審解除後,被取保候審人由於種種原因不便領取退還的保證金的現象。為更加方便退還被取保候審人保證金,《規定》提出經本人出具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可以書面通知銀行轉賬退還保證金,以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利。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責編 任志江 實習編輯 朱潔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