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未成年人保護法全面修改 補齊現有法律短板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法制日報】;

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高票通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該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本次修改是時隔14年後的再次修訂,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由7章擴展為9章,條文由72條增加到132條,修改幾乎涉及原法的每一個條文。

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苑寧寧看來,此次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全面系統修訂,幾乎等於一次重塑,從立法理念、基本原則、框架邏輯、條文表述等多方面進行了充分打磨,實現了更新換代。

修改前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可操作性,一直是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的一塊“心病”。如今,這塊“心病”終於去除。

“本次修訂在解決可操作性上取得了歷史性的突破。增加的文字對未成年人保護面臨的很多新問題、複雜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有助於社會各界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落實。修訂後的未保法將初步擔負起中國未成年人保護‘小憲法’的使命。”佟麗華如此評價。

堅持問題導向補齊短板弱項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保護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全面修訂。

監護人監護不力情況嚴重甚至存在監護侵害現象;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問題時有發生;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遊戲問題觸目驚心;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應有保護……在去年10月21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向會議作關於提請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議案的説明時説,修訂草案對這些問題均作出積極回應。

為解決學生欺凌問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為防範性侵問題的發生,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為解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問題,“網絡保護”專章作出多條有針對性的規定,例如,“網絡遊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改,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補齊現有法律中的短板弱項,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建立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責任

完善總則規定,加強家庭保護,完善學校保護,充實社會保護,新增網絡保護,強化政府保護,完善司法保護,壓實法律責任……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構建了嚴密、系統的制度體系。

苑寧寧説,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需要系統設計,未成年人保護法此次全面系統修訂,搭建了未來一個時期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四梁八柱”。其中一個“大梁”,就是如何加強統籌,即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涉及大量的日常事務性工作,然而在此之前,我國行政機構中沒有日常主責未成年人工作的部門,缺乏強有力的統籌。為了做好這項工作,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核心職責是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苑寧寧説。

在加強統籌的同時,法律還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的共同責任和各方參與。

“各方面均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一方面,未成年人成長規律要求各方密切配合和形成合力,離不開教育、醫療、就業等多方面的長期保障。另一方面,共同責任不等於職責沒有分工、沒有區別。共同責任是各方都要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關工作,這就意味着各方職責的具體內容、承擔方式是有差別的。”苑寧寧説。

第十條規定,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八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協調機制具體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相關內設機構或者專門人員,負責承擔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及時辦理未成年人相關事務;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專人專崗,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這樣的修法思路,在多處都有所體現。

建立協調機制,明確牽頭部門,賦權協助單位,暢通專門力量,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新體制——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認為,這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來之不易的重大突破。有了這樣的制度設計,未保法缺乏執法責任主體、未成年人保護共同責任原則造成責任稀釋困境等問題,有望得到針對性解決。

強化法律責任提升可操作性

佟麗華直言,缺乏有效的執行標準和處罰手段,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此次修訂,突出了可操作性,在“法律責任”一章明確規定了很多罰則,使這部法律有了力量,“長出了牙齒”。

“一直以來,未成年人保護法很多規定具有宣示性,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保護法,增強可操作性貫徹始終。”苑寧寧同樣注意到這一修法亮點。

從立法技術上來看,條文設計粗細結合。比如,網絡保護專章中,為了防治網絡沉迷,既有網絡服務提供者針對未成年人設置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的宏觀要求,也有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等類似的具體要求。

與此同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強化了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例如,針對違反法律的互聯網企業,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了明確具體的法律責任。不僅可以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可以説,本次法律修訂在‘法律責任’部分所增加的相關規定,必將有效督促社會各界學習、貫徹這部法律,將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佟麗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