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北京二中院
按:近日,北京二中院召開汽車消費類糾紛案件新聞發佈會,介紹汽車消費類糾紛案件情況、介紹典型案例並回答了記者提問,現摘錄四則案例推送如下,供各位參考。
案例一 約定高配,交付低配
2019年4月,汽車銷售公司與張某簽訂合同,將1輛新能源汽車出售給張某,價格13.83萬元。汽車銷售公司的宣傳彩頁顯示,該車的續航里程為501公里。張某提車後發現,車輛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實際續航里程是476公里。因續航里程不同,兩種版本價格相差4000元。現張某起訴,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將已交付的車輛更換為501里程的汽車,並賠償兩種版本的差價。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汽車銷售公司是針對購買續航里程501公里的車型達成了合同,但實際交付的是較低配置、續航里程為476公里的車輛。對於電動汽車,續航里程是衡量車輛價值的重要指標,也是消費者購買時考慮的重要因素。汽車銷售公司在沒有充分告知張某的情況下,交付了低於雙方約定配置的車輛,違反了合同約定。經營者承擔責任的目的是填補消費者因經營者違約行為而發生的損失。張某既要求更換車輛,又要求賠償兩款車的差價,兩種方式具有重複性,不能同時適用。考慮到車輛已經使用了較長時間,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張某差價4000元。
釋法説理
1 . 經營者不得虛假宣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實踐中,存在經營者向消費者宣傳產品具有某些質量性能,但未寫入合同、在履行合同時也沒有兑現的情況。對於經營者在宣傳冊中作出的產品承諾,如果內容具體確定,並且足以認定在雙方交易時就此達成了合意,即便沒有寫入合同,也應當認定屬於合同內容,對經營者具有拘束力。
2 . 合同約定應明確清晰。購車合同是消費者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在汽車消費中,由於消費者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購車經驗和法律意識,難以有效辨別合同條款,導致自己關心的事項沒有寫入合同。上述案件就是因為合同對續航里程約定不清晰,導致出現糾紛。又如,在二手車合同中,銷售者承諾車輛不是“事故車”,但是關於“事故車”的認定,消費者與銷售者理解不同。消費者認為只要出過事故就是事故車,而銷售者則認為車輛結構部件比如縱梁、前後防撞鋼樑、底盤懸架等,因碰撞產生形變、斷裂、損壞才屬於事故車。由於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事故車”的事故範圍,交易後消費者發現車輛發生過事故、但不屬於重大事故,雙方產生爭議時,常常難以維權。因此,建議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儘量要求經營者把所關心的事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案例二 來源不明,權屬不清
2016年6月,賈某想購買1輛二手車,交給魏某定金5000元,魏某收款後向吳某轉賬3000元,微信記錄上註明車輛定金。第二天,賈某又付給魏某購車款22.9 萬元,魏某收款後按吳某指示向宋某轉賬22.2萬元。付款後,賈某提走車輛,魏某當場交給他吳某的身份證複印件以及吳某出具的一份《轉讓書》。《轉讓書》上面寫着,“吳某將此車轉讓給魏某,並保證過户前沒有查封、抵押,否則吳某退還全部車款和過户費用。”賈某去辦理過户登記時得知,車輛登記證書是偽造的,車架號經過打磨篡改,該車涉嫌被盜。之後,車管所進一步答覆稱:該車是2016年5月立案的被盜車輛,已發還原車主。於是,賈某要求魏某退還車款。魏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間介紹人,賈某應向賣方吳某主張權利。吳某則表示,自己是把車轉讓給了魏某,與賈某之間沒有合同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轉讓書》證明車輛是由吳某轉讓給魏某。賈某將全部購車款都支付給魏某,並從魏某處提取了車輛,通過上述事實可以認定賈某與魏某之間存在車輛買賣合同關係。魏某稱自己只是介紹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涉案車輛已被公安機關發還給原車主,導致賈某無法使用,賈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決解除賈某與魏某的車輛買賣合同,由魏某返還購車款。
釋法説理
1 . 二手車合同應明確交易對象。上述案件中,涉案車輛經過多次轉手,來源本就不明,賈某與魏某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導致賈某的合同相對方難以確定,發生糾紛時維權對象不明確。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二手車經銷企業為規避機動車指標的限制,要求消費者簽訂兩份購車合同:一份是與二手車經銷企業簽訂的買賣合同;另一份是在辦理過户時與指定的車輛登記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前者是實際履行的合同,後者是備案的合同。出現糾紛後,二手車經銷企業以自己是受車輛登記人委託代為銷售、不是交易主體為由進行抗辯,而車輛登記人則以自己沒有收到價款、不是真正的出賣人為由拒絕承擔義務,二者相互推諉、逃避責任。這無疑給消費者確定訴訟對象、及時主張權利造成一定妨礙。因此,消費者購車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車輛的賣方及其責任。
2 . 審慎審查車輛來源,避免權屬糾紛。近三年,在二中院審理的33件二手車交易案件中,因權屬引發的糾紛共15件,佔45%,其中包括車輛被原車主取回、被原車主的抵押權人扣留、盜搶車被公安機關扣留等情形。二手車在多次流轉中易發生權屬糾紛,原因是根據《民法典》第224條、第225條的規定,機動車的所有權從交付時就發生轉讓,只是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常出現車輛真實的權利人與登記的權利人不一致。此外,車輛作為動產,還可以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設定質押或者抵押。一旦發生權屬糾紛,消費者將無法使用車輛,不能實現購車目的。因此,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時,除了關注質量、外觀,還應當注意審查車輛權屬,仔細查驗相關證件、權利憑證,儘量避免購買多次轉讓、權屬不清的車輛。二手車經銷者則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全面履行己方義務,嚴格審查車輛的來源渠道,不得出售所有人不明、疑似抵押、盜搶車輛。
案例三 重要信息,未如實告知
趙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合同,購買1輛二手車,價格33萬元。汽車銷售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此車無重大交通事故”。提車後,趙某發現了車輛存在重大事故的維修記錄,便到法院起訴並申請司法鑑定。鑑定結論是該車在交付前發生過事故,級別重度A級傷損。趙某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明知車輛是事故車,卻告知無重大事故,構成欺詐,請求法院撤銷購車合同,判令該公司退車退款,並三倍賠償購車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銷售方負有如實告知購買人車輛真實情況的法定義務。涉案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汽車銷售公司作為專業的二手車經銷企業應當知曉,並應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購買人。但該公司不僅沒有告知,還在合同中保證該車無重大事故,隱瞞了車輛屬於重大事故車的真實情況,對趙某購車造成誤導,其行為構成欺詐。據此,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趙某退還車輛,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並承擔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
釋法説理
1. 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法律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經營者應當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等情況與其質量息息相關,銷售者應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多數消費者反映,在購車過程中銷售者沒有全面披露車輛質量瑕疵、零部件更換、維修記錄、實際行駛里程、多次轉移登記等車況信息。對於消費者有權瞭解的重要信息,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
2 . 銷售者負有車輛審查義務。實踐中,部分二手車經銷者表示,在銷售時對車輛狀況、尤其是二手車的真實里程、重大維修記錄或產權情況也不知情。與消費者相比,無論是在專業知識上,還是在經濟和時間成本上,銷售者往往更具有了解、掌握車況信息的優勢和便利。基於誠信原則,銷售者應當切實承擔起審查車輛質量狀況的義務,審慎核實相關購買憑證、登記情況以及維修、保養、保險等記錄信息,並將上述情況如實告知消費者。
3 . 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時,應承擔舉證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上述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認定欺詐行為,需要符合經營者告知的車輛情況與真實情況不一致,經營者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以及發生了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客觀後果等要件。對此,消費者要承擔舉證責任,並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實踐中,由於消費者不能證明經營者存在故意行為,或者車輛瑕疵不屬於重大瑕疵、對購車並不產生影響等原因,消費者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較難獲得支持。
案例四 證件不一致,無法過户
2016年8月,周某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合同,購買進口新車1輛,價格112萬元。隨車檢驗單顯示,該車入境日期是2015年12月9日,一般檢驗項目合格,安全性能檢驗合格。這台車存在兩份《車輛一致性證書》,第一份編號04,頒發日期2014年9月19日;第二份編號05,頒發日期2015年1月30日。兩份證書對排氣排放物、燃料消耗量等內容記載不一致。周某去辦理車輛登記時,車管所答覆:由於兩份證書內容不一致,周某的登記申請不符合條件,該車無法辦理登記。於是,周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汽車銷售公司返還購車款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車輛一致性證書是機動車出廠時必須附帶的證書,用於證明車輛信息。汽車銷售公司應當瞭解辦理機動車登記需要此證書,還應當預見到周某憑兩份內容不同的證書去辦理登記可能會遇到障礙。然而,該公司不僅向周某交付了兩份不同的車輛一致性證書,而且也沒有作出説明。由於該公司交付的文件不符合規定,周某沒能辦理註冊登記,導致車輛無法使用,購車目的無法實現。因此,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向周某返還購車款,並賠償購車税費等損失,周某退還車輛。
釋法説理
本案中,車輛本身並不存在質量問題,但因銷售者交付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規定,導致出現糾紛。在汽車消費中,經營者除交付車輛外,還應當履行交付相關證明、憑證的義務。消費者在接收車輛時,也應當注意審查相關證件是否齊全。
1 . 新車應具備的法定文件。對於新車,《機動車登記規定》要求,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並詳細規定了機動車在註冊登記時應提交的證明、憑證,包括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或者免税憑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税納税或者免税證明等。
2. 二手車應具備的法定文件。《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規定,二手車交易完成後,賣方應當及時向買方交付車輛、號牌及法定證明、憑證,主要包括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養路費繳付憑證、車船使用税繳付憑證、車輛保險單等。不具備上述證明、憑證的二手車,屬於禁止銷售車輛,無法辦理轉移登記。實踐中,部分二手車經過數次轉賣,登記的車輛所有人並不是實際出售人,極易出現法定證明文件不齊全、相關證件過期失效等問題,導致車輛無法順利過户。
汽車消費類糾紛案件情況
隨着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汽車消費日漸成為百姓生活中一項重要消費項目。然而,由於部分消費者購車經驗不足,市場交易不夠規範,個別商家未能誠信經營等,汽車消費類糾紛案件時有出現。北京二中院對近年來審理的汽車消費類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並提出建議,以期強化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能力,促升汽車銷售商家誠信守法經營意識。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至2020年,二中院共審結涉機動車交易糾紛案件91件。其中,消費者購買普通汽車用於生活消費而發生的消費維權案件(以下簡稱汽車消費類案件)64件,佔70%;經營者購買商務或特殊機動車用於生產經營而引起的買賣糾紛案件27件,佔30%。可見,在涉機動車交易糾紛案件中,消費類案件佔大多數。64件汽車消費類案件包括買賣合同糾紛58件、產品責任糾紛6件。
二、案件特點
1 . 消費者維權訴求較為集中。與食品等消費領域的糾紛案件相比,在汽車消費類案件中尚未出現職業維權的現象。消費者的訴訟請求通常有要求解除或撤銷購車合同、退車退款,要求銷售者履行承諾的辦證、支付補貼等合同義務,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等幾類。此外,部分消費者認為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有欺詐行為,要求經營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給付三倍購車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2 . 消費者維權對象多元化。64件案件中,新車糾紛31件,佔48%;二手車糾紛33件,佔52%,新、舊車輛引發糾紛的數量大體相當。在新車糾紛案件中,消費者起訴的被告通常是銷售者,其中也有部分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消費者將生產者和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而在二手車交易中,通常先由消費者與二手車經銷企業簽訂買賣合同,再由該企業指定車輛登記人與消費者辦理車輛轉移登記。因此,出現二手車糾紛時,消費者一般選擇以經銷企業和車輛登記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部分案件消費者還同時將二手車交易市場列為被告。
3 . 消費者維權勝訴率近半數。64件案件中,有29件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費者的訴訟請求,佔全部案件的45%。這些案件中,法院根據訴訟請求的不同,判決解除或者撤銷合同、退車退款;判決銷售者繼續履行承諾的合同義務;或判決銷售者賠償違約損失。但是,從維權週期來看,由於汽車消費類糾紛涉及專業性問題,有時需要通過鑑定機構認定涉案汽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而司法鑑定往往耗時較長。(在64件案件中有7件採取了司法鑑定。)此外,二手車交易糾紛案件常常需要調取車輛檔案、維修記錄等證據。部分涉盜搶車或偽造車輛證件的案件,還需要與相關刑事案件溝通。鑑於上述情況,汽車消費類案件的審理週期一般長於其他消費者權益案件。
三、汽車消費風險防範建議
(一)對汽車消費者的建議
1 . 擦亮雙眼,通過正規渠道購車。關注車輛購買、使用的政策法規,選擇專業汽車銷售企業購買車輛,購車前全面瞭解所選車型的配置、價格、續航里程等信息,注意審查機動車合格證、識別碼等顯示車輛出廠狀態及來源的重要文件材料。謹慎簽訂合同,留意收費項目,必要時尋求專業人員幫助。
2 . 精挑細選,嚴格查驗二手車相關手續。注重信息蒐集和對比,謹慎查驗車輛手續。尤其在購買二手車過程中,必要時可要求與出售方共同前往機動車登記管理部門,查驗交易車輛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權利瑕疵問題。同時可前往4S店調取相關維修保養記錄等信息,掌握車輛的具體狀態。
3 . 留存消費憑證,樹立維權證據意識。樹立證據意識,留存車輛購買、使用過程中的重要證據。對於銷售者或其工作人員作出的承諾,應在書面合同中予以明確。對於自身特別關注的具體問題,更應明確約定,特別是在二手車購買過程中,在對車輛進行交付查驗時,應在合同中記載車輛交付時的具體狀態,比如里程錶讀數、重要部件狀況等。
(二)對汽車銷售商家的建議
1 . 全面履行告知義務。銷售者應向消費者詳細説明購車流程、合同條款、車輛狀況、收費情況等,盡到全面的告知和提示義務,切實履行保證車輛質量安全、提供購車憑證和服務單據、如實向消費者介紹所售車輛信息的義務,切實做到誠信經營。
2 . 加強車輛渠道管控。銷售者應與生產廠家聯手建立、完善車輛信息系統,如實記錄車輛出廠、運輸、保管及銷售狀況。在銷售過程中,積極配合並輔助消費者進行車輛查驗,對於雙方確認無誤的事項進行書面確認。
3 . 嚴格審查車輛權屬。銷售者應對二手車的產權情況、車輛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對於來源不清、權屬存疑的車輛不得銷售。在二手車經銷過程中,必要時建立車況檔案,規範訂立書面合同,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格式條款應着重提示消費者注意。
(三)對市場監管機構的建議
1 . 交易市場切實履行監督職責。二手車交易市場應對市場內商户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商户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示,建議建立影像留存系統、資金監管制度,出現糾紛後履行協調解決的職責。
2 . 相關部門規範市場交易秩序。適時制定統一的標準合同文本,進一步明確行業標準並加強監管,探索建立整合登記、維修、保險、事故處理等數據的統一信息平台,為消費者查詢提供便利。
3 . 加強對汽車行業的規範管理。重視和聽取消費者意見,完善汽車行業的相關規則,着力消除對消費者權利的不當限制,推動建立行業信用約束機制,將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列入黑名單,實現行業規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