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樓下的汽車被旁邊建築上脱落的牆磚砸壞,維修花了6萬多元,而這輛車恰恰又屬於違停狀態,那麼誰該為這筆損失“買單”?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特殊的侵權責任案例,從法律角度對這個問題給出了回答。
車輛被落磚砸壞,保險公司和茶室各執一詞
2018年8月的一天,常熟市民張某報警稱自己的汽車停放在當地某路口時,被旁邊茶室樓面上掉落的磚頭砸壞。因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張某事發後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車損6.2萬元,並簽署了索賠權益轉讓書,將相關索賠權益轉讓給了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認為,這家茶室是該區域的實際使用人,張某車輛損壞是由於某茶室門頭上方的牆磚脱落導致的,某茶室在將門頭進行裝飾之後應當對門頭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保險公司表示,事故的發生是由於該茶室對門面及其四周的設施管理維護不當,其不當使用是導致本案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
於是,保險公司將茶室訴至常熟法院,要求被告茶室承擔6.2萬元的賠償責任。
在庭審中,被告茶室則辯稱,不能因牆體剝落部分位於自己房屋的外側,就認定其是相應的責任人。茶室方面表示,根據《物權法》及《物業管理條例》,建築物外牆屬於業主共有部分,責任應由全體業主承擔。同時,車主張某未在規定區域內停車,自身存在一定過錯,請求法院酌請考慮。
違停有責任,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車輛被茶室門頭上方脱落的外牆牆磚砸到,致車輛受損,被告茶室作為該建築物的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將車輛停放在未設置停車位的路面上,屬於違章停車,對於車輛損害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最終酌情判決被告茶室對張某車輛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保險公司43400元。一審判決後,被告茶室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審判決。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而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華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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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青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