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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剛買一小時就漏氣,賣家竟説:不退不換!

由 雋寶霞 發佈於 綜合

籃球剛買一小時就漏氣,賣家竟説:不退不換!

    小張平時特別喜歡打籃球,剛巧手裏籃球用的久了,就打算換個新的。小張走進商場,出於對品牌的信任,選擇了喬丹品牌店。買完籃球之後小張就走出店門,愛不釋手地把新球拿在手裏,時不時在地上拍兩下,誰知都還沒有真正把球拿到籃球場上去玩,甚至都沒走出商場,這個新買的籃球就漏氣了。

    小張立刻就把籃球拿回了店裏,希望商家能給他更換一個。可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連半個小時的時間都沒到,喬丹品牌店的工作人員竟説籃球不退不換。小張一怒之下,選擇報警。小張和民警説,他正是出於對品牌的信任,認為大品牌籃球質量有保障,所以在購買時沒有仔細檢查就拿走了,結果沒想到出了問題,現在喬丹品牌店不給更換,他表示不能理解。

    對此,喬丹品牌店的工作人員解釋,她們不給更換是因為小張已經玩過籃球,影響到了二次銷售,不符合退換規定。小張當即就告訴對方他並沒有拿去球場玩,只是在路上拍了幾下,畢竟誰拿到新球都會把玩幾下,但是工作人員依然不同意更換。小張無可奈何,便和店長説,你要不給我換,我就打12315投訴你。然而店長聽到小張的話後,竟然無所謂,説隨你投訴。

    哪怕民警在場,店長還是一副無所謂的態度,這令小張非常生氣。現在網絡購物都有7天無理由退換貨,怎麼實體店在產品質量有問題的情況下,還敢囂張説不退不換。難道就拿店長沒有辦法,小張只能吃這個虧嗎?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可見,小張要求店長更換質量不合格的籃球是有法律依據的。而且消費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從而進行合理的調試,比如小張時不時拍一下籃球,是不影響商品完好的,也是符合退換標準的。

    也許是因為此事發到網絡上引發輿情討論,一天後,該品牌區域主管正面回應:“對小張此次不愉快的購物經歷深感抱歉,我們是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去執行退換政策的,產品在沒有人為破壞的情況下出現質量問題,是可以進行退換貨的。”也借這件事情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最好當場檢查,出了問題也好及時解決,必要的時候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衞屬於我們消費者本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