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聯手,護好老人養老錢

本報記者 卞 曄

近年來,部分養老機構和企業通過銷售會員卡,或打着“養老服務”的幌子,以返本付息或許以高額回報誘導老人辦理大額會員卡、預付卡、貴賓卡,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其後中途“消失”,資金追回難,致使不少老人遭受損失。今後,此類預付會員費的現象在江西將被嚴格規範和監管。

為守護好老人的養老錢,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日前,省民政廳聯合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公安廳、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在全國率先出台《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今年5月23日起施行。

實行會員制須符合4個先決條件

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就明確:“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採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年11月,國辦再次出台有關文件,明確要求“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預收服務費用的規範管理。”

“此次我省制定該《指導意見》,是貫徹落實國辦有關文件精神,有效防範養老機構採取會員卡、預付費等方式收取大額費用帶來非法集資風險。”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負責人介紹。

《指導意見》並未“一刀切”地禁止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其中第3條明確,如要實行會員制,養老機構須符合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並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經營養老機構、牀位規模在300張以上、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在民政部門備案、已投入運營等4個先決條件。在此基礎上,還要遵守預收的單個會員費不得超過最高月收費標準的12倍、會員卡客户總數不得超過機構實際可用牀位總數、收取總額不得超過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後的可抵押物估值、向會員卡客户出具風險提示函和收費憑據等規定。

因此,《指導意見》強調,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社會力量開設的養老機構,今後均不能實行會員制。

會員費全部進入指定銀行存管賬户

不論是會員費還是其他預收費用,專款專用是《指導意見》的核心準繩之一。

《指導意見》規定,收取的會員費僅限用於彌補本養老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及主營業務,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將本機構收取的會員費用於其他關聯養老機構。

約束利器便是設立存管賬户。《指導意見》規定,符合收取預付費條件的養老機構應當事先向屬地民政部門備案,民政部門在門户網站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名單及有關備案信息。其後,養老機構在各地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存管賬户,所收取的會員費必須全部繳入該賬户,並與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此後,養老機構要定期向民政部門報送真實的有關情況,存管銀行要定期向民政部門提供賬户資金對賬單,並加強資金監測預警。

已收取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30日內到民政部門備案,並設立存管賬户;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並在有關部門監督下退款。

《指導意見》對養老機構向入住老人預收費用,也作了明確規定:養老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預交一定期限的費用,但要在合同中明確,最長一般不超過12個月;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人身體健康狀況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1萬元。預收的養老服務費和醫療備用金都應專款專用。

“醫療備用金主要發揮應急的作用。養老院預收一定的備用金確有需要,但數額不宜過高,否則也存在資金風險。”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處負責人解釋。

養老機構不得向老人支付投資回報

為防止老人受利益引誘而上當受騙,《指導意見》第11條明確,養老機構預收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後,均不得向老人支付利息或者給予“福利費”等其他形式的投資回報。民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且拒不改正的依法查處,並依據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在資金監測方面,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設區市一級為市政府金融辦)將會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轄內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等,指導做好對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和會員費存管賬户資金監測。如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將啓動會商和處置機制;涉嫌犯罪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針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等行為,《指導意見》鼓勵老年人、家屬及社會公眾向民政部門舉報;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可通過961555熱線舉報或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指導意見》同時提醒老年人及其家屬,加強風險防範意識,謹慎繳納預付費等,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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