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禁止贈予、出租或出售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本報電 (記者曲哲涵、王珏)日前,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印發《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產的登錄清查、保護利用、資產報告、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規範。
強化文物資源資產登記,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遺失或遭監守自盜。根據《辦法》,文物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產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1年04月12日 第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