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利執法”系列評 之三
半月談評論員 丁靜
電子警察被疑“逐利執法”成為近日的熱門話題。終結“逐利執法”關鍵是斬斷其背後包括部門、企業、個人在內的各種利益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明確,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既然罰款收入要全部上繳,不能“返還”,執法者本該沒有逐利“動機”,為何“逐利執法”屢禁不絕?
“逐利”屢禁不絕,是因為還有“空間”。媒體報道,過去一些地方交管部門採取BOT(建設―經營―轉讓)模式,讓“電子警察”設備供應企業出資建設,再於協定的期限內通過抓拍交通違法的罰款抵消費用。雖然這種模式後被禁止,但遺留下來的大量“電子警察”還在繼續工作,不斷製造“利潤”。鉅額罰款雖然不直接進入執法部門的“口袋”,但從地方的整體經濟利益來説,動輒上億元的罰沒收入很難輕易捨棄。一些地方並不公開的罰款收入去向和財政預算情況,成了天然的“遮羞布”,讓這塊暗吃的“蛋糕”不要太香。從半月談網友留言反映情況和近年來媒體報道看,疑似一些地方仍然在給基層執法部門下達各種罰款指標,公眾對於此類情況的質疑也是此起彼伏。
陽光是最好的“殺菌劑”。罰款是否都按規定“上繳國庫”?上繳之後如何分配使用?公眾並不充分知情,更不可能形成有效監督。要想終結“逐利執法”,不能僅靠相關部門的口頭自辯,關鍵還在於,能否從收入公開和財政預算制度的源頭,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徹底祛除“罰款創收”的滋生土壤。當然,一堆“看不懂”的數字和一本“糊塗賬”不是真正的公開,應該儘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詳實準確的解釋,方便人民羣眾瞭解、監督,並能夠從“數里行間”讀出清正廉潔、務實高效。
擠出“電子警察”的“水分”,也有利於收縮“逐利執法”的空間。當前,國家層面對於“電子警察”的審批採購、設置標準、使用規範等尚缺乏統一規範,一些地方便肆無忌憚地濫設濫用“電子警察”,“花樣限速”“超長實線”等“罰款陷阱”也玩出了新高度。對於“電子警察”的規範,要加快相關規範出台。公安部提出的“主動徵求社會意見,對設置、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整改”就是很好的建議。至於交通執法與規劃建設等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對拍攝數據進行二次複核等“技術問題”,本該是題中應有之義。
現代交通本質上是規則之治,執法的本意也是捍衞規則。不貪圖眼前利益,不讓“逐利執法”傷害規則,才能讓“電子警察”成為執法力量的有益補充,幫助塑造更有秩序的城市生活共同體。
來源: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