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吃包住”“免費體檢”“冒名頂替”“編造診療項目”……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建議,騙取醫療保險案件目前仍存在法律規定不明、打擊不力的問題,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社保詐騙罪”,對騙取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行為進行有效規制,整肅騙取醫保資金等社保資金的不正之風。(3月5日《健康時報》)
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羣眾的“看病錢”“救命錢”,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廣大羣眾的切身利益,關係醫療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但由於醫保基金使用主體多、鏈條長、風險點多、監管難度大。欺詐騙保問題近年持續高發。一些醫療機構在利益驅動下,把醫保“救命錢”當成自己的“取款機”,不擇手段大肆欺詐騙取,嚴重損害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如:江蘇淮安某民營醫院,只需患者將社保卡抵押在醫院,就可包吃包住,住院一週只需花100元,而醫院在醫保報賬卻是4000多元;再如:湖南長沙市望城區一民營醫院,僱“病人”住院,不僅不繳納任何費用,而且出院時還能拿到500元至600元不等的“好處費”。騙醫保的方式可謂五花八門,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僅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就偵辦騙醫保案件1396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繳醫保基金4億多元。
騙取醫療保險案件屢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監管制度體系不健全、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客觀因素,也有參保羣眾和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藥店主觀認識不足的問題。目前騙取醫療保險案件由醫療保障局進行調查與整治,如發現犯罪線索,則移送至公安機關處理。但醫療保險基金監管點多面廣,內容涉及醫學、法律、審計等多個方面,加上監管法律基礎較為薄弱、醫療機構逐利動機難以根除、部門聯動有待加強等原因,騙取醫療保險案件才會屢禁不止。另外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立法層面權屬規定不清,以詐騙定罪無法對騙保機構進行有力打擊。此外,在騙取醫療保險案件中,單位往往發揮着關鍵性作用甚至是犯罪行為的主體。但單位並非詐騙罪主體,單位詐騙不構成犯罪,現行刑法無法對單位行為進行懲處。缺少清晰明確的法律準繩,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世上很多東西都能交易,唯有生命除外。醫院是解除患者病痛的地方,不該成為投機詐騙的場所,無論是非營利性醫院,還是營利性醫院,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嚴守法紀是最起碼的底線。制定《監管條例》,完善醫保使用和監管措施,對醫保基金嚴格管控,讓其運行、使用和監管常態化、法制化,從各個細節處堵住各種漏洞,不給一些醫院、藥店和個人有可乘之機,從而守住老百姓的“救命錢”,真正使醫保基金用在刀刃上。希望有關部門能認真考慮朱列玉代表的建議,在刑法中增加“社保詐騙罪”,對騙取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行為進行有效規制。
當然,各地醫保監管部門要依法規範醫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審查醫保基金使用的各個審批環節,嚴格按照醫保管理制度對醫院、藥店申報的資金進行抽檢,管理人員應常常深入到醫院、藥店等地,查查台賬,訪訪病人,聽聽各界的反映,及時發現問題。對騙保等違法行為予以嚴打,絕不姑息,對涉事醫療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和懲處,構成犯罪的堅決追究刑事責任,才能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