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月31日前,以下634人請速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由 完顏翠琴 發佈於 綜合

關於敦促“兩卡”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加大對我市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户或對公賬户、手機卡等涉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黑灰產業鏈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户或對公賬户、手機卡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以上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二、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户或對公賬户、手機卡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行為人儘快投案自首。凡是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行為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的,公安機關將和司法機關將從嚴查處。

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户或對公賬户、手機卡人員情況、信息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並對檢舉揭發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護。凡是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110、0771-96110

南寧市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

犯罪工作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2年1月13日

南寧市涉“兩卡”違法犯罪

嫌疑人員名單(第二批)

(按姓氏首字母排序)

【B】

【C】

【D】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

(來源:南寧市反詐騙)

(審核:張軍 責編:韋雲瀚 編輯:楊嵐晶 校對:王勇)

02:53

【來源:南寧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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