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案情】曾某某在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6月26日,曾某某提出辭職,填寫了公司製作的《離職申請表》,並明確填寫離職時間為7月25日。2019年6月27日,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欄簽署同意。7月2日,曾某某因個人原因,想對辭職申請提出反悔,要求撤銷離職單。公司向曾某某回覆稱“由於你已簽發離職單且離職流程已經總部審批,現離職無法更改”。
其後,曾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該離職單,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駁回曾某某請求。曾某某不服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曾某某填寫的離職申請表看,2019年6月26日提出辭職申請並明確7月25日離職,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單方預告解除的方式,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解除的意思一經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7月2日曾某某發出撤回或撤銷離職申請的意思,不發生撤回的後果。法院判決駁回曾某某訴訟請求。
【説法】此案爭議的焦點是辭職能否撤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院認為,該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或三日單方預告解除的方式,屬於法律上的“形成權”,即勞動者解除的意思一經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對方當事人表示同意。從離職申請表載明的時間看,曾某某2019年6月26日單方作出預告解除的意思後,解除意思已於6月27日到達公司。2019年7月2日曾某某最早發出撤回或撤銷離職申請的意思,而此時,曾某某辭職的意思已經發生效力,即曾某某的辭職已然生效。這時再提出撤回辭職申請,已經超過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時間,不發生撤回的後果,也不得對單方意思表示進行撤銷。法官提示,辭職要慎重。如果提出辭職後又想撤回該申請,應在辭職的意思到達公司前及時撤回。《 人民日報 》( 2022年02月10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