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九派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聖祥
近日,吉林白城村民黃德義因私搭浮橋收費,被判尋釁滋事罪一事引發廣泛關注。7月8日,吉林白城中院發佈公告稱,對該村民的申訴,已於上月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浮橋已拆,村民要過河該怎麼辦?洮南市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表示,近期將在振林村附近建設一座便民橋,預計秋收前建設完成。
有需求,就會有供給,這是市場經濟的規律,也是市場經濟的美好所在。村民需要繞行幾十公里到河對岸去種地的強烈需求,如果不能通過公共產品供給得到滿足,必然會在市場經濟中催生出私人建橋的市場行為——即便建橋者完全是基於利己的動機,客觀上做的也一定是有益於他人的行為。解決別人的痛點,賺得自己的財富,所有受到褒揚的市場行為皆是如此。
黃德義和親屬焊了十三條鐵皮船搭建的這座浮橋,總投入超過13萬元;法院在判處其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判決中認定的收費金額總計才52950元。而且,從浮橋建好的第二年起,當地水利部門就連續以非法建橋為由罰款,每年一萬,黃德義一共交了至少3次,直至被強制拆除。從商業上説,這顯然不是一樁成功的生意,帶有更多公益的色彩,賠本方便了周邊的村民。
出於安全考慮,私自建橋收費行為當然不值得輿論贊賞;但是,既然浮橋已經建好,多年來也沒發生過安全問題,當地村民對於浮橋的需求又客觀存在,是否至少先找幾位專家來評估一下安全性?或者,至少在新橋建好之前,不要輕易拆除舊橋,給村民以通行方便?如果認為私人收取過橋費不合法,可否通過政府購買或者其他方式解決?可惜,我們在此案中看見的,除了連續不斷的罰款,就是推卸責任的強拆,別的什麼也沒有。
村民的過橋需求無人過問,拆了就拆了;反倒是,建橋者被判刑。給人的直觀感受是:商業是有罪的,便民是有罪的。即便建橋者事實上賠了本,他們依然有罪,哪怕他們一分錢不收,大概依然有罪。
尋事滋事罪中確有一種情形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但是,建橋收費並不能直接等同為“強拿硬要”,被收費者是否不自願,有沒有不走此橋的自由,定罪都是需要證據的。
對該村民的申訴已立案,但是,這並不能改變尋事滋事罪被客觀上“口袋化”的趨向,不能改變當地相關執法行為主要以罰款為目的,沒有真正做到以人為本的事實。相比改變個案處理結果,更需要改變的是治理思維。
在偏遠鄉村,面對村民的出行需求,如果公共投入暫時還不能全面覆蓋,也因為利潤微薄難以吸引外界投資,村民自建橋樑其他村民自願繳費,可否視為一種鄉村眾籌式修建基礎設施的新模式?能否更多予以規範,而非簡單進行強拆?這是對基層善治能力的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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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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