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消息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濱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王濱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2年首位“落馬”的金融業中管幹部
曾被通報“製造、放大金融風險”
王濱是2022年首位“落馬”的金融業中管幹部。今年1月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稱,王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資料圖
履歷顯示,王濱出生於1958年,畢業於南開大學,博士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研究員。
王濱長期在金融系統任職。2005年他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2012年3月開始任中國太平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2018年9月開始任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至被查。
12天前,9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了王濱被“雙開”的消息。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截圖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稱,王濱拒不落實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重大決策部署,既製造、放大金融風險,又大搞金融腐敗,長期棄守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大搞任人唯親唯私唯利,嚴重污染所在單位政治生態,管黨治黨寬鬆軟,不願監督、牴觸監督,對抗組織審查。
王濱還被指“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鉅額錢款,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長期極度縱容甚至幫助其親屬進行違紀違法活動”等。
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哪些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後者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9月13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王濱作出逮捕決定。
從近年被逮捕的“落馬”人員情況看,涉嫌受賄罪較常見,而王濱涉嫌的另一個罪名“隱瞞境外存款罪”則較為少見。今年2月,最高檢依法決定逮捕的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也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罪”。
公開報道顯示,更早之前,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文民曾因“隱瞞境外存款罪”被起訴。再往前,上海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戴海波因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等多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原副秘書長武志忠和通遼市原副市長許亞林分別因貪污、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等多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長周春雨因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等多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等。
↑資料圖 圖據IC photo
中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文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其中包括隱瞞境外存款罪。該罪是監察機關有權管轄的101個職務犯罪罪名之一。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違反國家規定,隱瞞不報的行為。客體表現為境外有數額較大的存款,且違反國家規定,隱瞞不報。存款不限於現金,還包括有價證券。如果隱瞞的境外存款數額巨大,行為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應認定為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此外,《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明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可見,依照規定如實申報境外存款,是領導幹部、公職人員應盡的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完全不報和故意少報漏報都屬於隱瞞不報。對隱瞞境外存款的處理,主要是針對主觀方面故意、且系直接故意的情況,即行為人明知根據國家規定,其負有如實申報境外存款的義務,卻故意隱瞞。
紅星新聞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責任編輯 魏孔明 編輯 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