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巴彥淖爾中院微信公號3月20日消息,2021年3月16日至19日,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李志民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內蒙古科技大學原研究員張國英受賄、貪污罪一案在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烏海市政府副市長、烏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建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土地收儲委員會主任、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張國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808.4541萬元,其中,與被告人張國英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5.9159萬元。被告人李志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張國英受賄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志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遭受人民幣18281.5505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國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內蒙古科技大學高等職業技術學院黨總支書記、副院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人民幣21.0646萬元,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宣讀了起訴書、逐一出示了全案證據,公訴機關、被告人李志民、張國英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意見,在被告人李志民、張國英最後陳述後,法庭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庭審過程中,相關人員到庭,進行了旁聽。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宋慧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笪曦
來源:作者: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