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讀者問:美國憲法第25條修正案

編輯同志:

我近日讀到,“美國副總統彭斯不排除援引憲法第25條修正案的可能性,並希望保留這一選項,以防特朗普變得更為‘不穩定’”。請問美國憲法25條修正案是什麼?歷史上使用過幾次?

遼寧讀者 許實

美國憲法第25條修正案對美國總統和副總統職位因各種原因出現空缺時的繼任程序做出規定。包括:總統被免職、死亡或辭職情況下,副總統應成為總統。副總統職位出缺時,總統應提名一位副總統,經國會兩院都以過半數票批准後就職。當總統提交書面聲明稱其不能履行其職務的權力和責任時,由副總統代總統履行職務。

此外,當副總統和行政各部長官的多數或國會以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多數提交書面聲明,稱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時,副總統應立即作為代理總統。如總統提交書面聲明,稱其喪失能力的情況不存在,則應恢復其總統職務,除非副總統和行政各部長官的多數或國會以法律設立的其他機構成員的多數在四天之內提交書面聲明予以反對,在此情況下,國會應對此問題做出決定。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六節中對總統的繼任程序做出規定,但不夠具體明確。美國憲法第25條修正案對此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美國國會於1965年7月通過憲法第25條修正案。1967年2月,美國3/4以上的州通過該修正案,遂正式實施。

歷史上,美國憲法第25條修正案共使用過6次。包括:1973年時任副總統辭職後,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松任命福特為副總統;1974年時任總統尼克松辭職後福特繼任總統;隨後福特任命洛克菲勒為副總統;1985年時任總統里根住院檢查時權力臨時移交副總統老布什;2002年和2007年時任總統小布什兩次住院檢查時權力臨時移交副總統理查德·切尼。(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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