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樹叢拍違法車輛 實在是夠變態的
躲樹叢拍違法車輛,實在是夠變態的。1月13日,一段質疑協警執法不當的視頻在網絡中流傳開來。據調查,事發地點位於南寧市青竹立交橋下。拍攝者認為協警坐在人行道的綠樹叢後攝像,有隱蔽執法的嫌疑。視頻在網上傳開後,引起了各方熱議。
躲樹叢拍違法車輛 實在是夠變態的
14日下午,南寧交警回應稱,該協警拍攝不屬於執法,僅是協助交警執法取證,在人行道上拍攝是為了確保自身安全。對此,法律人士表示,協警攝像取證也是行政執法的一部分,協警這種取證方式欠妥當,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取證的過程中要有兩名以上(包括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取證的方式應該公開
網絡視頻
協警坐在樹叢後拍攝遭市民質疑
1月13日,有網友在微信朋友圈上傳一段時長1分30秒的視頻。視頻顯示,一市民持手機,對一名坐在綠樹叢後、手持攝像機的協警進行拍攝,質疑對方隱蔽執法。從雙方的對話中可以清晰地聽到,這名協警表示該路段禁止違規掉頭,而錄像市民則認為執法應該站在樹叢外面,不應該躲在樹叢後。錄像的市民還表示要投訴該協警的這種行為,並拍下了對方的警號。
有眼尖的網友指出,事發地位於南寧青山路青竹立交橋下,這個地方禁止左轉掉頭,市民經常看到有民警或協警坐在綠化帶裏錄像。
這段視頻在網上引起了較大的爭議。
14日上午,記者通過多渠道聯繫上了一名市民,他自稱是視頻拍攝者的朋友,事發時正好跟拍攝者在一起。
他稱,12日下午6時許,他跟朋友路過青竹立交橋底時看到,人行道的綠樹叢後,有一名協警手持攝像機錄像。他的朋友走過去對協警的行為表示質疑,認為對方是隱蔽執法,並拍下視頻,然後發到網上。他們事後並沒投訴這名協警,但沒想到視頻流傳得那麼廣。
現場走訪
協警樹叢中攝像 市民上前理論
14日上午11時許,南國早報記者來到青竹立交橋下,在青秀山學校對面的人行道綠樹叢中看到,兩名市民正在和一名手持攝像機的協警理論。“他躲在綠樹叢中攝像,而且沒戴警帽。”其中一名市民説,見到市民過來質疑時,這名協警才從電動車裏把帽子拿出來戴上。
該市民告訴記者,他買菜回家的路上看到這名協警在樹叢中攝像,認為方式方法欠妥,所以才上前糾正。
這名何姓協警回應稱,他當時並沒有不戴警帽,也沒有坐在綠樹叢的深處錄像,而是坐在綠化樹的邊緣、靠近路面的電動車上錄像。他再三表示,他是在取證,而不是執法,他會把取得證據上交給大隊處理。
記者看到,該協警的電動車停放在兩棵濃密的綠化樹之間,前方駛過來的車輛司機很難發現有人坐在樹叢後面。記者問:“為什麼不到前面視野開闊的斑馬線上錄像取證?”該協警表示,如果在前面的開闊地錄像,駕駛員就能看到他,就不會在此掉頭了,“我要的是他們的自覺性,如果他們事後被處罰了,以後也就會自覺了”。
該協警稱,他是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七大隊濱湖中隊的協警,這個路口每天有100多輛轎車違法掉頭,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所以他才在這裏錄像取證,但此前網上視頻裏的協警並不是他,而是該大隊另外一箇中隊的協警。
5分鐘過後,幾名七大隊的民警聞訊趕到現場。其中一名民警表示,協警有取證權,所以並沒有違規。另一名民警則表示,至於該名協警取證時有沒有戴警帽,會進一步調查。
記者發現,這個路口設有禁行標誌,指示前方100米才可以掉頭。不過,在記者在場的20分鐘內,還是有一輛轎車和兩輛電動車貪圖方便,直接從這個禁止掉頭的路口抄近路。
觀點對碰
網友
應該制止違法 不要暗拍罰錢
有網友認為,這個路口掉頭存在安全隱患,這名協警應該站在外面引導交通,而不是躲在樹叢後“守株待兔”,“萬一有車輛掉頭出現安全問題,這樣的拍攝能起到什麼作用”。此外,有網友質疑這名協警的執法權和取證方式。不過,也有網友指出,事發路口經常有車輛違法違規掉頭,這裏又沒有監控設備,採取人工拍攝取證,之後再拿給民警審核,也在情理之中。
有網友質疑説,交警部門上路執法應以糾正違法行為為主,從而實現預防違法的效果,而不是安排協警在樹叢後拍攝,最終達到罰款的目的。
交警
協警拍攝不是執法 有權選在樹下拍攝
14日下午,針對視頻的內容和網上的爭議,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進行了回應。
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表示,視頻中的協警隸屬於該支隊七大隊,他當時正在對橋底掉頭的違法行為進行拍攝。該協警的行為並不是在執法時對違法行為的拍攝,不會對任何車主產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協警拍攝後要將資料交給交警大隊,由正式民警對資料進行審核,若符合證據條件,警方決定採信,才能進入調查階段。
該負責人稱,對於拍攝違法行為選取的地點,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站在道路上某個點進行拍攝,但有幾個要素需要注意:第一,選取的角度必須能夠反映出拍攝者的交通環境,以及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的整個過程,同時還能清晰反映出車輛違反相關交通標識標誌的內容等;第二,拍攝人員不能防礙車輛的正常通行,同時還要注意自身安全問題。據調查,該協警當時沒有站在道路中間拍攝,正是出於安全考慮,所以其行為並沒有過錯。此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協警作為正常的勞動者,可結合季節和天氣變化,有權在勞動的過程中儘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環境,比如選擇在樹蔭下或綠化帶旁拍攝。
對於市民稱交警應以糾正違法行為為主,不應為了罰款而“守株待兔”的説法,交警部門表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以及交通信號燈本身就是一種事先提示,交通駕駛員應該根據道路交通信號和交通提示來行駛,無論有沒有交警或拍攝的機器在場,無論拍攝行為是公開的還是隱蔽的,駕駛員都需要對交通違法行為負責。
律師學者
取證是執法的一部分 隱蔽執法侵犯公民權利
南國法援值班律師唐磊看了視頻後表示,這名協警的行為欠妥當。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取證的過程中要有兩名以上(包括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取證的方式應該公開。如果取得的證據要作為處罰依據,應由正式在編的民警作出違法處罰決定。此外,違法違規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這種證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依法予以撤銷。
南國法援值班律師趙明堂認為,協警拍攝取證雖然不是行政執法作出決定的行為,但也是行政執法的一部分,拍攝取證不是執法的説法是錯誤的。在整個執法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或者執法對象都有申辯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僅是存在於做出處罰決定時,而是存在於行政執法的整個過程中,隱蔽拍攝侵犯了執法對象的申辯權。
趙明堂表示,在交通執法方面,我國已經形成完善的行政管理法律體系,這個體系的基礎就是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行政執法有嚴格的程序規範,只有嚴格遵守這些規範才能保證執法的公信力和行政管理質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研究中心研究人員王旭,此前就類似事件接受南國早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協警沒有公務員身份,不具有執法權。協警協助執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定的依據,但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不能委託個人進行,包括調查取證行為,嚴格來説這些都應該由具有執法權的交警進行。因此,如果拍照、貼單侵犯了車主的隱私權、財產權,都是侵權行為,有可能引起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