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温度的視覺:妻子申請兩限房丈夫首付還貸 法院:非共同財產

  近日一個關於房產的話題在網上熱議:夫妻一方取得了“兩限房”資格,婚後才簽署購房合同,另一方支付首付共同還貸,那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針對這一情況,北京市三中院給出了否定答案。8月4日,三中院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在該院近日審理的一樁案件中,京籍的馬女士及父母在取得兩限房資格後,和非京籍的黃先生結婚,並由黃先生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兩人離婚後,法院終審判決該住房歸馬女士所有,但馬女士需向黃先生進行補償。

  “對於兩限房權屬的考量,要充分考慮政策性因素。”辦案法院就此案表示,兩限房始終是申請人的,黃先生的首付款出資應被視為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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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網上熱議的“兩限房”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北京三中院給出了否認的回答。   資料圖片

  女方申請兩限房 男方出首付

  80後的馬女士是京籍户口。她説,2008年自己還是未婚,她和父母一家三口以家庭名義申請限價商品房,備案日期為2008年11月21日。2009年初獲得購房指標,同年5月份左右選定了朝陽區常營地區的一處房屋,總價50餘萬元。

  2009年6月22日,馬女士和外地户籍的黃先生登記結婚,兩天後簽訂購房合同。2015年6月8日,馬女士和黃先生離婚,但當時對涉案房屋未做處理。馬女士及其父母認為,涉案房屋是馬女士婚前以家庭名義申請並選定的,三個人享有對房屋的所有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歸三口所有,她們同意返還黃先生支付的購房款31萬餘元。

  但是在庭審中,黃先生卻説,這個房子雖然是馬女士申請的,但自己參與了整個購房過程,首付是自己用積蓄支出,婚後夫妻共同還貸,他認為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限價房指標只是福利,不是權屬證明,當時她之所以三口共同申請是因為馬女士年齡未達到30歲,況且房產上也沒登記她父母名字。”黃先生認為,馬女士應返還自己首付款31萬元之後,和他平均分割涉案房屋。如今雙方認可涉案房屋價值200萬元,他要求涉案房屋歸自己所有,支付原告折價款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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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產終審判歸女方 補償男方

  經審理,一審法院做出判決,將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的依據為,涉案房屋系在馬女士和黃先生結婚後簽訂的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雙方共同償還部分貸款。

  但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馬女士一方仍堅持認為房子應系申請家庭共有,和黃先生結婚在後,他不享有任何權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

  黃先生則認為,一審判決分割房產時還計算了馬女士父母的份額,未按照共同財產公平分割,應該判給他,“我支付房子首付的同時,也喪失了再買其他商品房的機會,也應該多補償我。”

  三中院二審經審理後認定,一審對共同財產的判定均有誤,判決房屋應歸馬女士所有,同時酌定馬女士退還黃先生所支付的首付款並支付相應補償共70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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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焦點

  兩限房歸屬如何判定

  在二審的審理中,其中的一個焦點便是涉案房屋的權屬究竟是誰?辦案法官介紹,首先,涉案房產為限價商品房,對於購買人是否具備購房資格有嚴格的審查和公示程序,屬於限制流通物。後政府進一步明確,已購限價房在房屋產權性質未轉為商品房前,購房家庭不得將所購保障房作價出資或者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將房屋所有權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

  本案中,馬女士作為限價房的申請人,身份為經家庭(其父母)推舉的家庭成員,她在婚前提出購房申請,並符合購房條件,如果將涉案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該房產購買時對於購買人的身份要求與申請條件,亦與限價商品住房政策的目的相悖,損害廣大潛在符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的人民羣眾的利益。

  其次,涉案房產的取得主要取決於馬女士具備申請人資格。馬女士和父母已因該次限價房的申請喪失了再次申請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如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無疑損害馬女士父母的財產權益,有失公允。黃先生雖支付首付款,但他沒有本市户口,不符合申請人資格,不能將出資行為認定為獲得政策住房的所有權。

  男方付首付如何補償

  在房產歸馬女士的情況下,支付了首付並一起還貸的黃先生怎麼辦?三中院認為,黃先生支付首付款並與馬女士申請限價房,和限價房登記於馬女士名下,為兩個法律關係,黃先生的出資應視為債權行為。馬女士應退還黃先生該筆出資,數額為31萬餘元。

  房屋判歸馬女士所有,黃先生以個人財產支付了首付款,因而喪失了其他訂約機會而遭受損失,故黃先生應獲得相應補償。關於補償數額,限價房總房款為50餘萬元,兩人共同貸款20萬,截止到一審中,剩餘貸款11萬餘元。

  鑑於雙方均確定該房屋現價值200萬,法院最終酌定馬女士退還補償黃先生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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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員追訪

  兩限房供應對象應為申請家庭

  因近期網上熱烈討論此類限價房的歸屬問題,此三中院的判例一出,網友均大呼“漲姿勢”,“以後沒辦法以此假結婚騙房了”。對此,下午,北京市三中院就此公開回應網友疑惑。

  三中院法官向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對於兩限房的權屬的認定要充分考量政策性因素,離婚時兩限房分割考量的主要因素在於購房對象的身份而非與婚姻狀態變動相關的購房時間或出資主體、數額等其他情況。兩限房性質上的特殊性使得房產的取得主要取決於申請人所具備的資格,兩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請的,房屋的供應對象為一方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員構成的家庭,與另一方無關,故不能簡單地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出資主體等事實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兩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請,但在婚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個人財產支付的,應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對首付款的出資應視為債權行為。同時應考慮到,房產判歸申請人所有,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會因喪失其他訂約機會而遭受損失。為此,在返還其購房出資後,還應以公平為原則對其進行相應補償,以不超過按共同財產分割的數額為限,以維護雙方利益平衡。

  責任編輯:張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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