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貪錢禁學生吃飯,校長實在太可惡!為貪錢禁學生吃飯,這樣的人也可以成為校長?在國家級貧困縣——四川省儀隴縣,很多孩子每天餓着肚子去上學。國家啓動“營養餐”計劃為農村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後,食堂承包人劉某舉報儀隴縣大儀小學原校長唐某,稱其長期不安排學生星期一吃早餐,將錢貪掉。
為貪錢禁學生吃飯 校長實在太可惡
媒體記者近日獲悉,以“學生健康成長”為辦學理念的唐校長,被儀隴縣法院認定構成受賄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榮譽證書複印件幫他獲得了“平時表現好”的評價,最終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判決遵循的是罪刑罰相適應的原則。從新聞來看,涉事校長“免予刑事處罰”的根據是其有自首、立功表現且情節較輕,符合法理。但問題是,究竟立了何功,從現有新聞來看並不清楚。鑑於庭審時,涉事校長拿了21份榮譽證書複印件到法庭,由此而引發的輿論質疑顯然不能忽視。
更何況,從新聞來看,這名校長的所謂榮譽證書,“平時表現好”的評價,與他犯下的罪完全是兩碼事。而法律意義上的“立功減刑”一般説的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的立功表現,又或者是檢舉他人違法犯罪。涉事校長免予刑事處罰,不能拿21份榮譽證書説事。
對貪官而言,功就是功,過就是過。有功要表彰,譬如這21份榮譽證書就是相關部門對其成績的肯定。有過要處罰,“不讓學生吃早餐”的校長應該為犯罪行為承受應有的法律代價,方能促後來者警醒。如果“不讓學生吃早餐”的校長唐某,真有21份榮譽證書形容的那麼“平時表現好”,又如何狠得下心腸,從貧困孩子口中奪食?
説一千道一萬,比一個人犯罪更可怕的是對其的處理失之法律的威嚴,“不讓學生吃早餐”一案中呈現的立功爭議,亟須引起當地司法機關的重視,向公眾講清楚該案涉事校長立功的具體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