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木籠囚禁婦女1月 目的讓人震驚

由 尉遲長喜 發佈於 綜合

  木籠囚禁婦女1月目的讓人震驚!去年8月的南昌“囚禁性侵兩名婦女”事件引起廣泛的熱議,最近,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

  囚禁性侵兩名女子

  去年8月4日10時許,警方接到市民舉報稱,在南昌市十字街工商銀行門口的一輛三輪車上有一上了鎖的木質籠子,籠內有兩名女子。警方立即趕赴現場,併成功解救兩名被囚禁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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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日,警方將涉嫌拘禁兩名女子的嫌疑人張某刑拘。審訊得知,一個月前,張某在南昌市西湖區十字街拆遷區域撿廢品時,遇到了兩名女子。張某給她們食物,後將她們帶到自己三輪車上的籠子裏。為防止女子逃跑,張某使用鐵鏈和掛鎖將籠門鎖上。被囚禁的兩人其中年輕的大約30歲,年長的有50多歲。

  “囚禁了一個多月。”張某交代,他將兩人關進籠子,目的就是與她們發生性關係。為防止二人逃跑,籠子多數時間都是鎖着的,只有給食物時才會打開。

  據受害人王某陳述,她身無分文在外流浪時,遇上了正在撿廢品的張某,張某給她食物,並將她關到木籠內。張某與她們多次發生性關係,並致她懷孕後流產。

  兩罪並罰獲刑五年

  男子張某為上饒市萬年縣人,2012年8月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行為構成強姦罪和非法拘禁罪,且張某繫累犯,應從重處罰。

  兩名受害女子均患有精神障礙。張某經司法鑑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評定為部分責任能力,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南昌市西湖區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解釋説,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處於衰退期,由於病情的原因其行為的控制能力明顯削弱,故評定為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