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巧妙執行護成長母子二人終相見!

由 由振山 發佈於 綜合

家是孩子成長的港灣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

俗話説:“老母一百歲,常念八十兒”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

這世間,最偉大、無私的愛

毫無疑問當屬父母之愛

這份愛不僅是一種延續

更是一份責任

申請行使探視權

近日,敍永縣人民法院圓滿執行了一起關於“家”和“愛”的特殊案件。承辦法官剛拿到執行卷宗時,像往常一樣查看執行申請書、執行依據等材料,當看到申請執行事由為“申請行使探視權”時,承辦法官陷入了沉思,根據往常的辦案經驗,這個案子有難度。

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官為愛而行

法官先仔細分析申請執行人李某不能正常行使探視權的原因,又特別關注了孩子的年紀,想到申請執行人李某的孩子還很年幼,如果採取措施強制執行探視權,有可能會讓孩子受到驚嚇,同時也可能會加深李某與前夫楊某的矛盾,從而導致今後的正常探視成為難題。

在綜合分析了本案的情況後,執行法官暗下決心:再困難也要想辦法緩和雙方的關係,讓孩子能享受到母親的關愛。由於楊某白天在外上班不方便接聽電話,承辦法官就利用下班時間多次通過電話以及微信聯繫楊某,語重心長地與楊某進行溝通、釋法明理。

她終於如願

經過連續兩天的努力,楊某認識到不應該因為之前的矛盾剝奪李某陪伴孩子的機會,並主動提出讓李某去接孩子。最後,雙方都向承辦法官表示感謝。

探視權案件的執行,“執”的是法,“行”的是情,情法結合執方能行,執行一個案件,挽救一份親情,滋養兩個家庭,也是對法院執行工作最大的肯定和認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供稿:潘芳、曾敬

編輯:王思奇

審籤人:王鳳蓮

【來源:敍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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