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律面前,不認“名義擔保説”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綜合

在法律上,只要自願作為擔保人簽了字,就應對自己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資料圖

市人大代表提出解決執行難的議案,自己卻欠錢不還?前不久,“運城市人大代表景宇峯身為‘老賴’欠款2000萬拒不執行法院裁決卻在市人代會上提出解決執行難的建議”一事,引發社會關注。

據媒體報道,此事有了最新進展:景宇峯因債務連帶責任欠債千萬,以“名義擔保”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近日被運城市中級法院駁回。法院執行裁定書顯示,他提出來的“名義擔保”未獲採信。

就此案而言,很多人關注當事人“提出‘解決執行難’相關議案”與自己“欠錢”之間的反差。

平心而論,身為人大代表,2019年1月提出“關於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建議,今年再次提“關於法院解決執行難的建議”,屬於履行職責,強調的是依法辦事;他從擔保人成了被執行人,涉及債務糾紛,若是他嚴格依法行事,包括有異議時按照法定程序來申訴,那也是“依法”。

而就目前看,雖然當事人是在法律框架下提出異議,但他的自我辯解理由確實站不住腳,法院駁回其訴求,合情合理。

覆盤案情,並不複雜:景宇峯為完成運城市某小額貸款公司的信貸營銷任務,介紹永濟市某酒店貸款1000萬元,並作為擔保人簽字。因酒店逾期不還,被告上法庭。2014年6月達成法院調解,酒店本該於當年10月5日前付清本息,兩家公司與景宇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可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幾經波折。今年7月景宇峯提出執行異議,稱他只是貸款介紹人和名義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他簽字只是督促酒店還款。

在“擔保人”一欄簽名了,最後卻只是“名義上”的?但法律恐怕不認這套:景宇峯作為這筆貸款的介紹人,起了介紹作用不假,但既然在合同上作為擔保人簽字,而不是註明“介紹人”,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至於自稱名義擔保人,不承擔責任,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法律上只有一般責任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之分,也有“代為履行”或者“代位執行”的概念,但沒有名義擔保之説。只要自願作為擔保人簽了字,就應對自己行為負責、承擔相應責任。不管事後如何後悔,以什麼樣的理由進行抗辯,都很難逃脱責任。

當事人作為專門從事信貸營銷業務的人員,不該不懂得“擔保”二字的責任和分量。而法律也不會保護“認為貸款人可靠時就為其擔保、一旦還不了款就逃避責任”的投機主義。

而在案件審理階段以及達成法院調解時未辯解“只是介紹人”,在執行階段卻祭出這理由,法院駁回本質上也是維護法律威嚴。

到頭來,該案對很多人也不乏普法意義:在借貸問題上,擔保就意味着要擔責——法律規定不是鬧着玩的,也不是玩“新概念”就能架空的。

對當事人來説,“代表”身份意味着帶頭守法守信的義務。也望該案儘早被妥善執結,最終用涉代表案件的訴訟與執行向公眾更好地“普法”。

□ 吳元中(法官)

編輯:仲鳴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