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9 月 21 日消息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因認為主播許某某在快手直播間銷售的某品牌手機(以下簡稱涉案手機)為仿冒機,構成欺詐,王某某將主播許某某及快手 APP 運營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快手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2020 年 9 月 21 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許某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其通過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機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告快手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盡到相應的法律義務,不就相關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9 年 5 月 28 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間觀看直播,主播許某某手持手機向直播間粉絲售賣,並介紹稱手機原價一萬多元,由於手機使用數月,四五千就可出售,並推銷稱有購買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頁資料中的微信號聯繫。王某某加微信後詢問價格、交易方式、手機信息,對方稱微信轉賬,快遞發貨。
王某某收貨後認為涉案手機為仿冒、山寨機,要求許某某退貨退款。許某某回覆稱自己也是被騙,退貨需要等下家,後將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訴反映,快手官方給予的答覆為 “判定和解失敗,已對對方賬户作出處理”。幾天後,王某某發現該主播仍在直播,後多次聯繫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覆。
2019 年 12 月 1 日,王某某按照快遞單上的地址,請假赴成都市許某某所在單位維權,發現許某某已離職。王某某在成都逗留數日多方尋找無果。
原告王某某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為由,將被告許某某及快手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許某某退還原告王某某貨款並賠償貨款的三倍;被告許某某、快手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某合理開支。
被告許某某辯稱,許某某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經營者,不應承擔三倍賠償責任。許某某在直播的過程中臨時想起自己有一部閒置手機想要轉讓,不符合經營者的經營行為要求;王某某主張的維權費用沒有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許某某願意退還王某某購買涉案手機的費用。
被告快手公司辯稱,快手公司已盡到相應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原告和被告許某某系通過微信溝通方式進行的私下交易行為,未在快手平台進行,被告快手公司對站外行為無法監管。發生爭議後,被告快手公司一直多次積極協助原告聯繫被告許某某,並及時對被告許某某的快手賬號作出封禁處理;被告快手公司禁止私下交易行為,已通過各種方式予以制止;原告主張的相關合理損失非因被告快手公司的原因造成,與被告快手公司無關。
IT之家瞭解到,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該案後,於 2020 年 7 月 8 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9 月 21 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許某具有電子商務經營者身份,實施的經營行為構成欺詐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王某自述其在蘋果官網確認序列號信息正確後方放心進行交易,可見雙方是以涉案手機為正版作為交易前提。而依據蘋果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協查結果,其中確認涉案手機為假冒蘋果公司蘋果註冊商標的產品。
此外,許某在交易過程中明確告知涉案手機功能沒有問題,導致王某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構成欺詐。
故法院判決解除王某與許某訂立的網絡購物合同,同時,許某向王某退還購機款 4000 元,並賠償原告王某 12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