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借員工“自願”之名侵犯員工權益的不法行為,必須堅決説“不”。勞動監察執法部門要常態化地祭出依法懲戒的利劍,倒逼企業摒棄以犧牲員工參保權益為代價降低用工成本的選擇。員工自己在繳納社保問題上更要多一份算“大賬”的理性,在眼前利益和享受未來社保待遇之間作出正確選擇,不能因為貪圖一時的小利而放棄參加社保的權利。
在疫情影響下,一些企業面臨經營上的困難,有些老闆動起了降低人力成本的歪腦筋。據《北京日報》報道,近來一些地方有少數企業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的聲明,“籤個字,自願放棄社保吧,給你加點工資,咱們雙方都有好處”。一些員工也樂於接受,他們認為如果不上社保的話,省下來的社保費,老闆能給摺合到工資裏,實際到手的錢多了,肯定比把錢交給社保划算。
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旨在由勞動者、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單位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面共同籌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的中斷、減少和喪失,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少數企業做工作讓員工“自願”放棄社保,顯然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動的歪念。這種以員工“自願放棄”為擋箭牌而少繳或不繳社保的做法,是對員工勞動權益的變相侵犯。
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企業和員工參加社保並足額繳納社保費用,既是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利,也是應盡義務,不能因企業或員工的主觀意願而免除。
退一步講,即使員工自願起草或簽訂了放棄社保的聲明或協議,也因這種行為本身的違法性,不能免除企業為員工足額繳納社保費用的法定義務。更何況,不少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並不是其真實的意願表達,而是因為企業的刻意誘導。企業這種吃相難看的做派,已侵犯了員工的勞動權益,應當依法制止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少數企業之所以敢於以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為擋箭牌少繳或不繳社保費用,以此達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除了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給員工施壓外,更多的是利用了一些員工貪圖眼前小利的心理。在一些員工看來,自己在企業增加工資的前提下放棄社保,對自己和對企業都有好處,何樂而不為。至於放棄後可能影響日後的社保待遇,現在看來並不重要,畢竟只有真金白銀揣進了自己的腰包,才是最實惠的選擇。
一些員工這種貪圖眼前小利的心思,既讓企業利用其“自願放棄社保”降低了用工成本,也把自己置於未來社保待遇降低甚至無着落的風險之中。根據目前的規定,社保費用的足額繳納要累計達到一定年限後,才能享受未來的社保待遇,員工不按時足額累計繳納社保費用,未來可能面臨無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困境。為圖一時工資增加的蠅頭小利而放棄社保,相比於未來能夠享受到的社保待遇,根本就是得不償失,那些“自願放棄社保”的員工,對此應保持基本的理性判斷。
所謂員工“自願放棄社保”,決不能成為企業違法降低用工成本的擋箭牌。對企業借員工“自願放棄社保”之名行侵犯員工權益之實的不法行為,必須堅決説“不”。勞動監察執法部門要常態化地祭出依法懲戒的利劍,倒逼企業摒棄以犧牲員工參保權益為代價降低用工成本的選擇。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如果在監管企業繳納社保工作中履職失當或翫忽職守,對企業誘導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問題治理不力,也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歸根到底,員工自己在繳納社保問題上更要多一份算“大賬”的理性,在眼前利益和享受未來社保待遇之間作出正確選擇,不能因為貪圖一時的小利而放棄參加社保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