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楚天都市報極目新聞】;
“剛結婚發現老公揹着百萬債務,我要不要還?”
“前妻跟我生活的時候借貸還不上,這個債務我要承擔嗎?”
兩人結為夫妻之後
不僅會產生“共同財產”
也可能會產生“共同債務”
一起還房貸、還車貸
還是理所應當
那麼,當一方在外欠債累累
不知情的另一半需要共同承擔嗎?
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Part 1
案件回顧
2006年,41歲的景玉生(化名)在婚戀網站與30歲的王麗(化名)相識,王麗自稱英國留學、擁有家庭企業、幾十億財產,兩人很快便閃婚了。
但很快問題來了,王麗在婚內出軌多人,每次用同樣的套路騙錢,后王麗因為詐騙徐某某44萬元被判刑6年半。
更糟的是,王麗的某個情人劉某某,拿出王麗給他寫的370萬元欠條,要求景玉生承擔這筆“夫妻共同債務”的連帶責任。
景玉生萬萬沒想到,妻子因詐騙罪入獄後,自己也隨之背上了370萬元的共同債務。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王麗進入南京女子監獄服刑。
2014年4月17日,經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王麗在獄中與景玉生辦理了離婚手續。
Part 2
法院審判
在兩人的婚姻關係結束之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於2013年就劉某某與王麗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民事判決,認定涉案的370萬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景玉生承擔連帶償還義務。 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景玉生在再審申請中提到,王麗與劉某某的借貸糾紛實為詐騙犯罪,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此外,景玉生堅持,即便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涉案借款也是王麗個人債務,與其無關。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終審宣判:景玉生得還錢!
Part 3
終審宣判:駁回景玉生主張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號判決,維持原判。
判決書認為,王麗向劉某某借款發生在王麗和景玉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二審中,景玉生也未能舉證證明劉王二人明確約定涉案借款為個人債務,且無法證明劉某某知曉景王夫妻二人間的財產分割協議,故該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與此同時,從王麗的消費開支可看出,不僅存在借款用於家庭開支消費的情形,且無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張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理由不成立。
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是: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債務
是否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聞
多看點
對於夫妻債務,法律有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前實踐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基本秉持着“共債共籤”的原則,但並非所有債務沒有配偶的簽字就不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如該債務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該債務被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同樣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共債共籤原則”——《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簡單解釋“共債共籤原則”,就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以自身的行為表示一起承擔這筆債務,那麼這筆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比如,在借貸關係中,當夫妻二人均在出借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簽名時,這筆借款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或者雖然借條上只有丈夫的簽名,但之後妻子口頭上説了一句“我和我丈夫會還錢的”,這也可以作為共同債務的表示。
來源:瀟湘晨報、澎湃新聞、中國網、廣州普法、上海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