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已出台,侮辱警旗將被處罰或追究刑責
本文轉自【澎湃新聞】;
發佈會現場。公安部供圖
公安部11月30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人民警察警旗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這對規範和加強警旗管理,維護警旗尊嚴,增強人民警察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推動公安機關的學習貫徹工作紮實開展、不斷深入。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李蓓介紹,《管理規定》分為總則、警旗的式樣和規格、警旗的授予和請領、警旗的使用、法律責任、附則6個章節,同時附有警旗旗面式樣和警旗的製法2個附錄。《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政治工作部門是警旗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警旗授予、請領、核發和宣傳教育等事項,警務裝備保障部門負責警旗製作、發放、回收處理等,警務督察部門負責監督警旗使用、保管等事項。《管理規定》要求,使用警旗必須報經受旗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對非法制造、買賣、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場合故意以損壞、塗畫、玷污、踐踏、焚燒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規定使用警旗的單位將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李蓓表示,目前,《《管理規定》仍處在試行階段,公安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執行情況,結合遇到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修改完善,也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